再读卡夫卡与《审判》:专制的野蛮,暴政的专断,法治社会的理想

颜威说历史 2022-06-14 17:38:05
卡夫卡

卡夫卡是奥地利批判现实主义文学的代表人物,代表作《变形记》《审判》《城堡》。卡夫卡享有世界顶级文学大师的盛誉,西方众多的流派都尊其为“鼻祖”,比如存在主义、表现主义、荒诞派、黑色幽默、超现实主义等等,都可以在卡夫卡的作品里找到源头。

卡夫卡是一个值得反复研究的人,他的作品虽然晦涩难懂,但值得反复去读,所以,我们必须再读一次。他不愧是一个天才型的人物,其作品准确把握了那个时代下人的悖谬的生存状态。面对无所不在的公共权力,人们只剩下无穷的恐惧与徒劳感——仿佛做什么都没有用。比如《审判》。

《审判》

《城堡》和《美国》《审判》实际上是卡夫卡的三部曲,而《审判》是卡夫卡对人类文明的一次大胆的预言。

跟《城堡》主人公的名字一样,《审判》主人公的名字也叫约瑟夫·K。

30岁生日那天早晨,几个行迹可疑的人闯进了约瑟夫·K的公寓。他们告知约瑟夫·K有罪,并对其的诉讼开始。故事开始。

不过约瑟夫·K虽受到某些监控,但仍有继续从事自己银行高级职员工作的自由,依然像以往一样生活,比如继续无拘束的谈情说爱。

为应对司法活动者的诉讼,约瑟夫·K不断找人寻求帮助,希望证明自己清白。约瑟夫·K自知无罪,决心要把案子搞清楚。他究竟犯了什么罪?是谁控告了他?依据什么条文?谁在执行法律?诸如此类的问题。约瑟夫·K始终也没有弄明白。

在抗诉过程中,约瑟夫·K总是遇到不理解或怀疑的目光,还遇到 “对之同情但无可奈何” 的劝解。当然,也遇到了试图从中渔利的“法律帮助”。

第一次的审判中,约瑟夫·K怀着伸张正义的雄心壮志,慷慨陈词,据理力争,他确信冤情终会大白于天下,但预审法官和一群听众他们完全不理会约瑟夫·K关于自己无罪的申辩,只是拿他取乐。

后来,约瑟夫·K被带入秘密的法庭内部,那是一个庞大的执法机构,到处都是办公室,空气令人窒息,被告们坐在一条看不到尽头的长廊上等待消息。为了证实自己的清白,他想尽了一切办法。然而,他一切努力都是水中捞月,反而使自己陷入更加困难的处境。

一年过去,也是一个早上,约瑟夫·K被两个司法人员带走处死。故事结束。

《审判》这个故事中,我们可以发现,约瑟夫·K所在国家有宪法、正式司法制度,社会大体上秩序井然;司法者的态度并不蛮横,反而大体上较为彬彬有礼;司法者也正式传讯并审问。但约瑟夫·K始终没有被告知到底犯了什么罪?诉讼理由是什么?证据是什么?甚至没有收到任何正式的法律文书,但这基于法律规定,即关于约瑟夫·K的“诉讼程序不仅要对公众守秘密,而且还要对被告守秘密”。

卡夫卡的《审判》为我们揭示出了在一个极权社会中,在专制、暴政统治的面前,个体不满却无力扭转的懦弱无助、无奈愤慨状态的真实写照,所有的努力最终都化为了泡影。民众没有缘由却要求绝对服从,必须遵照既定话语权力,行为模式的约束,始终处于被玩弄于鼓掌间的尴尬境地。

专制与暴政

君主专制制度最基本的特征是国家权力集中于君主个人,君主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中央越集权,个人的权力就越大,全国的政治就越由一个脑袋指挥。伴随君主专制的是官僚政治。

官僚政治决定了各级大小官吏只对其直接的上级负责,而根本不对人民负责,同时也只有君主及受君主委托的监察机关才能对官僚们进行监督而不受人民的监督。

暴政并非仅仅是残暴的统治,暴政准确来说是一种独断任性的统治,无论是个人崇拜、个人专断,还是寡头政治,少数人的专断,都属于一种暴政。

米歇尔斯在《寡头统治铁律》一书中揭示出寡头政治的现实:社会分层化发展使一个统一的整体分成了多个团体或者组织,每个组成部分都被自己的精英控制,社会由每个部分的精英控制。多数人永远不可能实现自治,总要产生一个使自己处于被统治地位的占少数的统治阶级。人类的大多数将永远处于被监护的状态,注定要听命于少数人的寡头统治。

专制和暴政是一个极权社会的主要标志。极权社会的分裂必然导致权力合法性危机,统治者为了维护既得利益的稳定,只能以高官厚禄和持续的谎言、暴力、恐怖进行威逼利诱,来消除民众对自己的反抗和鄙视。

极权社会中,不仅有着直接的暴力、暴政、镇压,统治者还善于利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掩盖,无视少数个体的利益,甚至通过多数人形成的暴力去打压排挤异端力量。甚至通过“法律的正义”来进行统治。

所以,在专制和暴政之下,根本无所谓“法治”,而只有“人治”。没有主动性,没有创造,没有行动自由,只有命令与规矩的“服从的世界”。自由终将被人们的不理性所取代成为权威和权力的附属品。平等将变得名存实亡,平等唯一的作用就是在现实面前你有与精英对话的权利但你终将不知不觉的成就了他。

法治社会

在任何好的国家里,最高的统治者必然是“法”,而不是任何个人,且不论此人是谁。法治已经成为现代国家普遍追求的最高政治价值和政治理想。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所有个人具有自由、独立、平等的社会身份和政治法律地位。法治社会是一个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社会,权利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一切国家权力和机构只有当它成为实现公民权利的手段时才获得合法性。法律在本质上不是国家权力或机构的手段,相反,国家权力及机构是法律实现自己意志的手段。

法治主要是指在国家治理中“依法而治”,实行“法律主治”和“法律至上”,以法治对权力进行制约。

良好的法律应该是符合正义的法律,而正义的法律又应该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某一阶级或个人的利益。良好的法律一定是体现和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换言之,任何人、任何权力都必须遵守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权力制约需要法治。没有监督的权力必定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法治的真正实现还要求良好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实。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

法治的真实基础在于更为广泛的个人平等的公民权利体系。只有个人平等的公民权利体系发展起来了、成熟了,法治社会才可能真正来临!

人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只有用法律契约束缚住的君主对市场参与者的任意掠夺之手,能支撑和配合市场良序运作的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才能真正建立起来。反过来,只有在法治社会中所建立的私有财产法律制度,社会才是稳定的。

当然,在一个专制思想顽固、“人治”传统悠久、民众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还不健全的国家来说,法治社会和合法私产保护的道路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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