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一次性补贴属于统筹外还是统筹内养老金?

帮老兄聊聊 2025-04-17 05:50:55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时他们还有一笔钱需要领取,这笔钱多则好几万,少则也要一两万,有了这笔钱,老人们手里的活动资金就多了,要去旅游,要去参加聚会,钱包里都是鼓鼓的,真的让从企业退休的人员羡慕嫉妒。这笔钱就是退休时领取的一次性退休补贴。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时的一次性退休补贴,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是不是每个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人员都会享受呢?大家仔细听帮兄慢慢给大家介绍。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时领取的一次性退休补贴,是由过去的加发养老金规定转变而来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I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工作人员是按照老制度办理退休,其中符合退休金加发条件的人,可享受加发退休金的政策。

所谓加发退休金,主要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中被评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有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年限,独生子女父母等,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在退休时可以按照当时的政策加发退休金。

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按照老办法办理退休的人员,养老金是按照退休前的基本工资和工龄的比例计发的。由于工龄长短的不同,计发退休费的比例也不同,其中有的人可能只有65%,有的人可能是90%,除了离休人员以外,退休人员退休费的计发比例最高也就是90%。

但如果符合加发退休费条件的人,领取的退休费可能就是原工资的100%。退休费的计发比例最高的可以达到15%,最低的可以达到5%,符合多项加发条件的,可以累计加发。但加发的退休费以后,退休费不能超过原工资的100%。所以对于有的人来说,即使加发退休费的比例比较高,但也只是理论上的数据,没有多少实在意义。

按照老制度办理退休的人,加发的退休费直接体现在自己的退休费之中。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中没有体现加发养老金。按照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的规定,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予以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根据这个文件的规定,于是各地将原来符合加发退休费条件的人,不再加发养老金,而是改为一次性退休补贴。对于多数人来讲,符合加发退休费政策的基本上都是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加发退休费的比例基本上都是5%。

一次性退休补贴的计算方式是,工作人员退休前所担任的职务、职级或是专业技术职称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乘以加发比例,乘以计发月数。

比如在四川退休,独生子女父母的加发比例是5%,计发月数是240个月,假如2014年9月本人的基本工资为5000元,每月计发250元,240个月的一次性退休补贴为60000元。

每个地方的计发月数不统一,有的地区计发月数是139个月,比如湖北等,有的地方计发月数是180个月,比如山东省,最高的地方计发月数为240个月,比如四川、重庆等地。

一次性退休补贴,如果按照老办法退休的计发比例超过了100%,不再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这也是部分退休人员不能享受一次性退休补贴的原因。再比如如果不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加发条件的,自己不是独生子女父母的也无法享受。

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来源是由原单位支付,不能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所以一次性退休补贴属于统筹外的养老金补贴,不属于统筹内的养老金。

综上所述,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领取的一次性退休补贴,是由过去符合加发退休费条件的人转变而来的,资金来源原单位,退休时符合条件的需要运单位申请办理。属于统筹外的加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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