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丨涵盖了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入职登记表能否视为劳动合同?

中国劳动保障报 2025-04-11 18:51:22

案 情 简 介

王某于2023年2月到A公司工作。入职时,王某填写了一份“A公司职工入职登记表”,在登记表中,除王某填写个人信息外,公司还写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按工作产量发放工资,每月工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还明确了王某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在入职登记表中,王某签了名字,A公司相关负责人签署了同意入职意见及个人签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按表中内容履行各自权利义务。除此之外,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23年7月9日,王某提出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A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等。

仲 裁 结 果

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

案 件 分 析

本案虽然以调解结案,但在处理过程中,仲裁委内部对这份入职登记表能不能免除A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产生了不同观点。

观点一认为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两条法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入职登记表不是劳动合同,A公司应承担上述法律责任。

观点二认为,根据这份入职登记表的内容,可以免除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该表内容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和地点等权利义务,基本涵盖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与仅用于收集个人基本信息、经历等基础资料的入职登记表有着性质上的根本不同。而且,在合同中有王某和A公司负责人签字,具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该表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性质,且在用工中双方均按照表中内容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因此,这份入职登记表虽存在瑕疵且未一式两份,仍应视为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故对王某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不应支持。

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委采纳了观点二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最终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书面劳动合同是解决争议的重要依据。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像本案一样用入职登记表、入职审批表等替代书面劳动合同。对前者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执行;对后者,如果入职登记表的具体内容涵盖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或者涵盖了第十七条规定的大部分主要条款,且在处理争议过程中双方对入职登记表的内容都认可,可以酌情免除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毕竟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书面劳动合同内容有瑕疵是不同的概念。因此,本案这样处理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

(作者:王海涛)

编辑丨邱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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