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查处虚开发票案

城市新消闻 2024-08-18 00:37:09

2023年2月21日,苏州薇薇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电子发票,发票代码032002200611,发票号码13984570,发票金额3366.34元,税额33.66元,货物名称餐费。

2023年9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制作苏州税三稽处〔2023〕13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载明该局于2023年7月13日至2023年9月25日对苏州薇薇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缪港巷14号)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的税法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因你公司已于2023年5月被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市税务局证实为在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上未找到,法定代表人王某经多次联系约谈,均推辞在外地,拒不配合,规避税务机关管理,故检查开始后,检查人员于2023年7月14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网站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并进行了如下调查取证工作:

1、通过“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平台”系统查询、核对,你公司自2022年11月10日办理税务登记以来,仅2022年四季度申报增值税免税服务额(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403878元,申报应纳税额0元,其余纳税所属期均未申报。

2、经查,你公司通过代理记账会计将税控盘和发票邮寄到福建省漳州市,根据代理记账会计提供的邮寄单据,显示具体邮寄地址为: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中路沃尔玛一楼门口,收件人为:陈某宇,联系电话是1557755****。经查证,你公司开票IP地址也为福建省漳州市。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2010年12月20日修订)之规定,属跨省开具发票。

通过“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平台”系统查询、统计,你公司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期间,跨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121份,其中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71份,金额合计702437.41元,税额合计2985.59元,价税合计705423元。发票开具品名为“餐饮费”、“住宿费”、“娱乐费”、“会务费”等。

3、通过“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平台”“交易对象-上游交易”查询,你公司自税务登记以来未取得过上游单位发票。

4、你公司注册经营地址为: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缪港巷14号,经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查看,实际是用于出租的民房(附实地调查照片),现场并未找到你公司。

经向你公司的代理记账单位-苏州泰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查某敏询问后确认,泰旺公司受名为陈某宇的联系人委托,为包括苏州薇薇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兴莱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苏州佰事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代办税务登记及发票领购等手续,现陈某宇已无法联系。

以上调查情况证明,你公司无实际经营场所,税务登记注册地址为虚假。

5、经“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你公司未登记注册任何银行账号信息,以上不符合企业经营常规,可以推定你公司不具备提供餐饮、住宿服务的必备条件,你公司无实际生产经营能力。

以上情况表明:你公司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期间,通过虚假注册登记方式领购并违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以及直接走逃失踪不进行纳税申报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规避税务机关管理;检查所属期间无经营支出,无交易资金收付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交易真实性判定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公司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期间开具的121份发票属于虚开。具体发票明细表格序号101是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想喊冤?苏州国税第三稽查局电话:0512-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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