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不承认台湾属于中国,多国公开挑战联合国

以珊青梅 2024-11-02 11:08:40

作者: 苑柍

2024年10月24日,欧洲议会就“挺台决议”草案进行投票,结果该决议以432票赞成、60票反对、71票弃权的压倒性结果获得通过。据报道,欧洲议会通过的决议明确宣称“台湾从来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并认为联合国的决议(第2758号决议)未有认定中国大陆对台湾地区享有主权,也未就台湾地区加入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做出任何裁决。该决议还称“中国试图扭曲历史,阻挠台湾参加国际组织”,并反对中国对台持续的军事挑衅。欧洲议会的决议呼吁欧盟成员国,支持台湾有意义地参与世卫等国际组织。

这个决议的通过,不是少数国家的行为,而是获得了绝大多数欧洲国家的认可。欧洲议会是欧盟三大机构(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之一,为欧盟的立法、监督和咨询机构,成员达27个国家。对欧洲议会通过的涉台决议,中国驻欧盟使团表示:强烈愤慨、坚决反对,已向欧方提出严正交涉。

欧盟否认一个中国原则,那就是在直接摧毁中欧建立关系的根本,这极有可能将导致中欧关系降级。那么,欧盟为什么要在台湾问题上公然指责中国呢?这背后有迹可循,9月10日,第79届联合国大会开幕,但气氛却与往年有些不同寻常。一份来自危地马拉、斯威士兰等9个国家的联名信,犹如一颗投入平静湖面的石子,激起了不小的涟漪。这封信的收件人是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而信中的内容则直指中国这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信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批评中国对联大2758号决议的解释存在歪曲;二是质疑中国的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地位;三是敦促联合国接纳台湾,让台湾成为联合国成员国。这三点诉求,无疑触及了联大2758号决议,它是1971年通过的,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在联合国的唯一合法代表。

而几乎以此同时,意大利众议院外交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决议,呼吁意大利政府积极采取行动,支持台湾以有意义的方式参与联合国相关机构及专门组织,其中包括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民航组织(ICAO)以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

在此之前,荷兰众议院以147票对3票,也通过了一项动议。该动议对197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2758号决议提出异议,称:“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并未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拥有主权,也没有排除台湾参加联合国或其他国际组织。”更早些时候,澳大利亚参议院也通过了一项议案,同样是否定联大第2758号决议。澳大利亚方面称:联大第2758号决议并未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拥有主权;也并未决定台湾未来在联合国的身份;也没有把台湾排除在联合国有关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以外……

这些国家的行为直接挑战了中国这几年来一直所说的“红线”,所以我们需要知道联合国的来历和作用。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际局势急剧变化,法西斯势力的疯狂侵略让世界陷入巨大危机。战争初期,法西斯国家在军事上取得了一系列胜利,众多国家遭受重创。但随着战争的推进,被侵略国家开始意识到团结的重要性。1941年,苏德战争和太平洋战争的爆发,使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规模进一步扩大。法西斯国家将战火烧得更广更深,同时也促使更多国家坚定了反抗的决心。

美国、英国等国家认识到,必须联合一切反法西斯力量共同对抗敌人。此前,各国虽有各自的抵抗,但缺乏统一协调。于是,在这种背景下,经过多轮外交沟通和协商,1942年1月1日,美、英、苏、中等26个国家的代表在华盛顿签署了《联合国家宣言》。宣言规定:签字国政府保证运用其军事与经济之全部资源,以对抗与之处于战争状态的“三国同盟”成员国及其附从者;各国保证不与敌国单独缔结停战协定或和约。

《联合国家宣言》的诞生,标志着国际反法西斯联盟正式形成。这一联盟为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坚实基础,整合了分散的力量,使各国在军事、经济等各方面的行动有了统一目标和协同机制。它让正义的力量汇聚在一起,向着法西斯的黑暗势力发起有力回击。同时,宣言也为日后的联合国成立奠定了基础,就是这时候正式使用了“联合国”三个字。

1943年,美苏英三国代表在莫斯科开会,明确了一个目标就是建立一个以维持国际安全和平为目的的组织,并且还确定了四强国的席位,分别是美国、苏联、英国、中国。1945年4月25日,“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在旧金山开幕,50个国家的280多名代表出席大会。6月25日,与会代表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宪章》,26日举行签字仪式。10月24日,《联合国宪章》开始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在英国的举荐下,法国也列为了常任理事国,至此联合国一共拥有美、苏、英、法、中五个常任理事国以及10个非常任理事国。

《联合国家宣言》的历史意义在于,它第一次以“联合国”为名,将反法西斯同盟国团结起来,表达了他们对共同目标和原则的坚定信念。它也为后来制定《联合国宪章》和成立联合国提供了思想与政治基础,开启了一个新的多边主义时代。宣言中所体现的尊重人权、自由、平等、民主等价值观,也成为了现代国际法和人权法的重要源泉。而《联合国宪章》则是联合国的基本大法,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制止侵略行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和促成国际合作等;还规定,联合国及其成员国应遵循各国主权平等、各国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在国际关系中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及联合国不得干涉各国内政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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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珊青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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