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批发部三次未在当地烟草专卖企业进货,究竟动了谁的蛋糕?烟草局三次处罚批发部共计15万余元,取消烟草专卖资格有何依据?批发部能否要求法院撤销处罚?
“我不在你们这儿进货,你们竟然处罚我三次,本地区还有十余起卖假烟的情况,烟草局为什么不查?这不是选择性执法吗?”这是本案故事的主人公曹先生,他是江苏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的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着食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等。案发当日,烟草局执法工作人员例行检查工作,在对曹某批发部的烟草进出货台账记录核实时,竟然发现批发部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烟草局在立案调查终结后,对曹某做出了7363.1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两周后,曹某的批发部被人举报,被烟草局再次莅临检查,还是因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烟草局对依法再次处罚69746.7元。谁知,3个月后,烟草局检查后以同样的理由对曹某罚款7.5万元。万万没想到,一个月后,烟草局鉴于曹某多次违法、性质恶劣和情节严重,1年内具有被烟草专卖局处罚2次以上的行为,对曹某作出吊销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果,曹某认为烟草局处罚程序违法,对自己的违法事实处罚不公,一纸诉状将烟草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决定
第一、原告曹先生提出诉求的依据理由。本案中,原告曹先生认为,烟草局对他的批发部因为未在当地的烟草批发企业进货而进行的三次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所以这三次处罚不能作为《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4条第3项中,1年内被烟草专卖局处罚2次以上的行为,所以要求撤销烟草局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决定。同时,原告曹先生认为烟草局对自己的违法事实处罚有失公平,因为在烟草局管辖的范围内有十多起售卖假烟草的情况,但是烟草局熟视无睹不做处罚等决定,仅仅随机性、选择性地对自己进行了3次15万余元的处罚,对此原告保留向有关部门举报的权利。第二、被告烟草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理由。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14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4条第3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6条第1项的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烟草局就原告所称自己执法程序违法的主张提出以下的反驳理由:一是提供了3次行政罚款处罚决定的立案报告表、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审批表、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二是提供了撤销香烟专卖资格决定及送达,见证人工作证件、见证人情况说明以及案件结案报告表。最后,被告烟草局依据1年内被烟草专卖局处罚2次以上的事实,对原告曹先生作出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决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所以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曹先生的诉求。第三、法院对本案的裁决依据理由。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过庭审,法院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在于烟草局作出的撤销原告的烟草专卖资格决定是否合法。一是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烟草局作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的烟草专卖店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没有选择性执法一说;如果发现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行为,有权对违规单位与个人责令暂停烟草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二是烟草局通过检查原告曹先生的进出货相关档案材料,确认了原告曹某连续三次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所以作出了相应的3次处罚决定。三是烟草局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4条第3项规定,对于1年内被烟草专卖局处罚2次以上的,烟草局可以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而且,烟草局举证了调查、告知、法制审核、负责人集体讨论等程序证据,充分考虑了曹先生的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情节和违法次数等因素,作出取消原告曹先生的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决定,行政程序正当、合法和量罚适当。最后,综上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9条,判决驳回原告曹先生批发部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