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车卖给他人但没有过户,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要承担责任吗

学法与用法 2023-12-04 15:54:47

把车卖给他人但没有过户,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要承担责任吗

一、基本案情

2017年3月,王某驾车将何某撞伤。经交警事故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无事故责任。经检测,事故车辆性能完好。何某经了解,车辆系王某从韩某处购买的二手车,事故发生时买卖双方尚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韩某卖车前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发时保险期限尚未到期。

何某因赔偿问题无法与王某协商一致,遂将王某、韩某和B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王某与韩某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二、简要评析

1.本案中,原车主韩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事故发生时韩某已将车辆卖给了王某,且车辆各项性能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何某的损失,应当由车辆受让人即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韩某依法无赔偿义务。

此种情形下原车主韩某之所以无责任,是因为其已经将车辆合法转让,在将车辆交付给受让人王某后,韩某不可能再实际控制车辆。如因受让人王某的过错而令其承担本应由王某承担的法律责任,显然有失公平。尽管其转让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此情形只是违反了有关车辆变更登记的行政管理规定,但不能作为令原车主韩某承担受害人赔偿责任的理由。

现实中,很多人都认为车辆过户后才发生所有权变动,这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车辆所有权的变动,与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规则不同。《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指出,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亦指出,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故何某认为韩某虽将车辆卖给王某,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韩某仍是车辆所有权人,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2.原车主在何种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如原车主所卖的车辆为拼装或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原车主和受让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B保险公司能否以车辆未过户为由拒绝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款规定,在交强险承保期限内,车辆因买卖等原因发生所有权变更,即使未在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保险公司依法仍应当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未办理变更手续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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