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我国有相关法律法规严禁醉酒驾驶车辆和强行闯卡行为。然而,实际中仍有部分人不顾法律法规,酒后驾车并采取违法手段逃避检查,导致了一系列严重后果。本文以一起醉酒驾驶车辆强行冲卡致民警死亡的案例为例,分析了该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以及犯罪嫌疑人将面临的法律后果。
一、案发过程及后果的描述
2019年5月15日深夜,被告人丁伟春醉酒后驾车行驶至绍兴柯桥区某交叉路口,为逃避检查,他采取强行冲卡逃离的方式。事发后,他绕行后再冲卡口,并无视民警的警示,继续驾车冲卡。在这一过程中,他不仅冲撞了民警葛成龙,还将民警陈永虎顶在引擎盖上加速行驶,导致陈永虎严重受伤,最终死亡。据鉴定,陈永虎死于头部和胸部遭受外力作用致心脏破裂和颅脑损伤。同时,葛成龙也受到了轻微伤,并且涉案汽车、护栏、绿化等也遭到了损坏,总价值达到49337元。
经测试丁伟春的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143.6毫克/100毫升。去年8月,绍兴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然而,丁伟春并未就此屈服,他向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然而二审的裁定驳回他的上诉,维持原判。接下来他会面临死刑的复核和最终执行,可谓害人害己,不值得同情。
当日执勤点现场照片。环球网 图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1. 刑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刑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刑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醉酒驾驶的危害性分析
醉酒驾驶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它不仅会对醉酒驾驶者本人造成危害,还会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和社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醉酒驾驶的危害性。
首先,醉酒驾驶会对醉酒驾驶者本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酒精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会抑制大脑的正常功能,导致驾驶员反应迟钝、判断力下降、意识模糊等症状。醉酒驾驶者往往无法准确控制车速、保持车距和判断方向,容易发生交通事故,轻则受伤,重则死亡。此外,长期饮酒也会对肝脏、心血管等器官造成损害,增加患上肝硬化、肝癌、高血压等疾病的风险。其次,醉酒驾驶会对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严重的威胁。在酒精的作用下,醉酒驾驶者往往无法准确判断车距、速度和方向,容易与前车、后车或者行人发生碰撞事故。这些事故不仅会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给其他道路使用者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和恐慌。
最后,醉酒驾驶还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一方面,醉酒驾驶会导致交通拥堵和交通事故,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转和经济发展。另一方面,醉酒驾驶还会对社会的道德风尚造成影响,让人们对于交通安全和文明出行缺乏足够的重视和尊重。综上所述,醉酒驾驶的危害性是非常严重的,它不仅会对醉酒驾驶者本人造成危害,还会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和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应该坚决反对醉酒驾驶行为,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于交通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醉酒驾驶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犯罪嫌疑人将面临的法律后果
我国关于酒驾入刑是在2011年5月1日后开始执行的,根据绍兴中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丁伟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并剥夺其终身的政治权利。被告人丁伟春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然而,绍兴省法院进行了二审审理后,驳回了被告人丁伟春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这意味着,被告人丁伟春将为其恶劣行为承担最严厉的法律责任。
五、结论:
本文通过对醉酒驾驶车辆强行冲卡行为的分析,详细介绍了该行为违反的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以及犯罪嫌疑人将面临的法律后果。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反映了我国对于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为未来的执法工作提供了借鉴和警示。醉酒驾驶和强行冲卡行为的发生令人痛心,我们应当从法律教育、社会宣传等多个方面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减少类似悲剧的发生。
参考来源I红星新闻:浙江省高院报告:“强行冲卡冲撞交警致死案”被告人被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