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一方违约,守约方不能履行过户义务的9种情形(一)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05-28 14:29:18

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常常会出现一方因各种原因,出现违约的情形。那双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一方违约的,房屋的情况如何呢?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郭稳波律师结合法律条文规定,梳理分析了房屋买卖中一方违约,守约方不能履行过户义务的9种情形,供大家参考。

一、“限购”“限贷”导致无法继续履行

法院对房屋买卖遭遇“限购”“限贷”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不能判决强制过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即在买方没有过错及其他违约的情形下,因限购、限贷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买受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付的房款和定金,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夫妻一方擅自处分房产的买卖合同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房产的买卖合同,买受人知情的或者共有人在房产过户前不同意出售的,房产买卖合同有效但法院不能判决继续履行过户义务。

出卖人出卖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屋不符合《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共有人约定的条件,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卖该共有房屋,并表示不予协助办理该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买受人请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贷款审批未通过,买方无力支付剩余房款

贷款审批尚未通过,买方除贷款外无力支付剩余房款的,法院不得判决买方继续履行合同。

即使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买方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但如果判决前买方贷款审批尚未通过或未取得贷款承诺或未签订贷款合同,根据合同自愿原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无法直接判决银行发放贷款,无法判决强制履行合同。

只有原告一次性支付剩余购房款,法院才能据此判决,才能确保依据原告继续履行诉讼请求所作出的继续履行判决具有确定性和可强制执行性。

四、《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

《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的转让应适用原《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原《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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