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胜诉|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段建国律师帮当事人胜诉获赔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06-14 14:20:35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且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拖欠工资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

如果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员工工资,出现这种情况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局进行举报。举报成功后,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会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本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26日入职甲公司,岗位是司机,每月10日支付上个自然月的工资。2021年1月1日至7月 31日,甲公司统一按照50%发放工资,共拖欠申请人工资42000元。另外,截止2024年2月2日,2023年12月的工资仍未支付,故当日申请人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提起仲裁。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段建国律师的帮助下,申请人胜诉,获得合理赔偿金。

仲裁委裁判观点

本委认定及依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作出裁决时,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本案中,甲公司拖欠陈某工资事实清楚、金额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对陈某要求支付2021年1月1日至年7月31日工资差额42000元,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工资24800元的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甲公司在双方均认可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2000元后,又不同意支付,并未就不同意支付的原因提供证据证明和做出合理解释,违反禁止反言原则,对陈某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8162元的仲裁请求,本委支持62000元。

关于年休假。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经计算陈某主张的20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应为22804.6元,低于甲公司认可的未休年休假工资23940元,对陈某要求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34188元的仲裁请求,本委支持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3940元。

关于报销款。陈某主张的报销款已由甲公司审批通过,甲公司提出的金额合理性,票据真实性,程序合规性的问题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主张本委不予采信。甲公司已审核同意差旅报销款73569.54元,扣除陈某借款备用金40000元,对陈某要求支付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6月31日差旅费3356954元的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仲裁裁决结果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甲公司北京技术开发分公司支付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六万二千元;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甲公司北京技术开发分公司支付陈某二〇二一年一月至七月工资差额四万二千元;

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甲公司北京技术开发分公司支付陈某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和二〇二四年一月工资二万四千八百元;

四、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甲公司北京技术开发分公司支付陈某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二万三千九百四十元;

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甲公司北京技术开发分公司支付陈某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至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一日差旅费报销款三万三千五百六十九元五角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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