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意见》的主要内容虽然是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但其中提到了“依法打击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保险待遇、保障性住房等行为。建立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这一项已不是第一次提出,但再次重申,足见国家对社保的重视。并且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并不止针对企业,个人也是主体。
什么样的社保行为,是失信、失范行为?按照《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这份文件的内容,可以提炼出定的社保严重失信、失范行为包含9条:
(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
(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四)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
(五)恶意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
(六)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造成基金损失超过10万元的;
(七)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依法应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超过1万元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了失信名单,会有什么惩戒?那么成为上了失信名单,会有什么惩戒措施?具体措施如下,包括个人和企业。(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一旦成了失信企业,将成为重点监督对象,并在财政补贴和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方面面受到限制或禁止。
2022年3月1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执行。其中也列入了一些社保违规行为,重复的内容51酱不再多说。
但新《办法》也重点强调了法律责任,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查,加强对骗取社保基金的处罚力度,对用人单位、支出单位追究责任。
这些都在提醒我们,对社保政策保持敏感度,重视社保合规的问题。政策随时在更新,审查也在逐步加强。
其实,从整体环境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出未来社保领域的一些监管趋势。
跨部门信息共享,多项建立数据比对模型国税总局早就发过通知,提到很多大数据的联动,比如在2025年,要实现大数据和税务的监控、监管的深度融合,全面的数据整合和共享。相关部门信息将实现互通,社保、个税、公积金申报数据将实现全面比对,异常企业或将成为重点稽查对象。
目前北京、上海两地施行五险一金合并申报,相信未来会有更多的城市采用这种办法。
越来越多的公共政策与员工待遇享受挂钩从政策趋势看,国家从未放松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并且对社保基金的监管从细节、到检查力度均有所增强。除了参保问题、缴费基数问题、甚至还有三位一体问题。
目前全国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都以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推行更加严格的“三位一体”管控政策。
目前的各个城市的三位一体政策综合来看,有五个特点:
1)属地明确普遍覆盖
各地普遍采取定向约谈企业、责令限期整改的做法,所约谈的企业不区分国企⺠企性质,并且首先覆盖行业⻰头企业,释放信号非常明确,这在属地是覆盖当地所有区域的普遍性政策。
2)通知方式相对谨慎
各地一般不单独针对“三位一体”要求下发带正式文号的文件通知,例如北京是通过某个区县微信公众号转发市社保中心通知(无文号);杭州是通过法制宣讲会方式宣贯传达会议精神;人力资源行业感知信号相对明确, 但企业HR感知传导有时滞。
3)整改过渡期限紧迫
部分城市整改过渡期限短暂且严格一刀切(如北京),部分城市给予了相对合理(区分情况3到12个月不等)的整改过渡期(如杭州),但无论哪种情况,企业调整都迫在眉睫。
4)技术手段经办升级
部分城市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参保前干预,通过经办系统升级,以关系/基数合并申报方式或者增补字段等方式在前端拦截(如北京、上海),部分城市辅以大数据比对分析,持续监测个税/社保数据信息比对,精准识别定向约谈。
5)待遇申领审核限制
几乎所有城市都或多或少进行参保后防控,针对工伤、医疗等待遇申领环节加以审核限制;部分城市在居住证积分认证环节将合同/社保单位以及社保/个税基数加以审核限制(如上海);部分城市在人才补贴审核等需要社保/合同单位名称一致(如深圳);部分城市在子女入学等需要社保/合同单位名称一致 (如北京)等。
虽然有关部门不一定会主动严格稽查,全面稽查,但是通过限制待遇的申领,各种业务的衔接匹配,也是在全方位推动企业社保走向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