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的是劳务合同,为什么法院判成劳动关系?”“临时工受伤,企业却被追责赔偿?”现实中,无论是企业主还是打工人,因混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轻则罚款赔偿,重则背负巨额债务!一文讲透三大关系的核心差异,附对照表+避坑指南,老板和打工人都可以收藏!
一、三大关系的定义与法律后果
1.劳动关系
定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人身从属性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管理、服从安排,成为单位一员。
权利义务:
企业责任:缴纳社保、支付工资、承担工伤赔偿。
打工人权益:享有带薪休假、经济补偿金等劳动法保护的内容。
例子:公司长期雇佣的销售经理,每天打卡上班,接受绩效考核。

2.劳务关系
定义:平等民事主体间的临时性服务合作,无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权利义务:
企业责任:按约定支付报酬,若劳务提供者受伤,按过错比例赔偿。
打工人风险:无社保、工伤自担,报酬一次性结算。
例子:家政公司临时派单的保洁阿姨,按次结算费用。
3.承揽关系

定义:以交付成果为核心的独立交易,承揽人自主完成工作。
权利义务:
企业责任:仅对定作、指示过失担责,不承担工伤赔偿。
承揽人风险:自备工具、自担工作风险。
例子:广告公司承接企业Logo设计,按成品验收后付款。
二、核心认定标准对照表
对比项
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承揽关系
主体地位
隶属关系,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
平等民事主体,无隶属关系
完全平等独立,承揽人自主完成工作
合同形式
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可口头或书面约定,灵活性高
需书面约定工作成果标准及报酬
法律干预
强制(劳动合同、社保)
意思自治(无社保)
民事合同自由
从属性
强(考勤、制度、绩效)
无(平等协商)
无(独立完成)
报酬支付
定期工资+社保
一次性/阶段结算
成果交付后结算
生产资料
企业提供工具
企业或自备
承揽人自备
享受待遇
工资、社保、带薪休假、加班费、工伤待遇等
仅有约定报酬,无社保、带薪假等福利
无员工福利,报酬包含材料及技术成本,风险自担
生产资料
企业提供工具
企业或自备
承揽人自备
风险承担
社保、企业承担工伤
按过错比例分担
承揽人自担(例外:定作人过失)
解除方式
需提前30天通知(正式员工)或3天(试用期);可协商或法定解除
可协商解除或按合同约定解除,无强制程序
定作人可随时解除(完成前),但需赔偿损失;承揽人需按合同完成工作
纠纷处理方式
需先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可起诉
可直接起诉或按约定仲裁
直接起诉或按合同约定仲裁
征税区别
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3%-45%),含社保代扣
劳务报酬按20%-40%预扣,年度并入综合所得计税;需缴纳增值税(若达起征点)
收入按“经营所得”计税(5%-35%),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材料成本可扣除
社保与风险承担
单位强制缴纳社保,工伤由单位或社保承担
无社保义务,受伤按过错责任分担
承揽人自担风险,定作人有过错时承担部分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规
《民法典》合同编,属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承揽合同章节,属民事合同
三、签错协议的法律风险!1.企业风险:
伪装劳务/承揽:若实际存在管理从属性,法院将认定为劳动关系,企业需补缴社保+赔偿双倍工资。
案例:某物流公司与司机签承揽合同,但因每日派单、强制打卡,最终被判劳动关系,赔偿工伤50万元。

2.打工人风险:
错签劳务合同:失去工伤赔偿权,维权需自行举证过错。
案例:临时工装修摔伤,因合同未明确承揽关系,法院判企业承担70%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