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事情,要不然你给我个说法,要不然我给你个说法。”
不过,这位犯人口中的说法并不简单,因为它的代价竟然是六条鲜活的人民警察生命。
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激发此人做出杀害警察的行为?
案件回溯事情还得从2008年7月1日下午说起。
在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里,杨佳默不作声的坐在警察对面,任凭对方如何询问他都无话可说。
谁知道几天过后这个少年竟会血洗警局?
他买了催泪瓦斯、防毒面具、大砍刀、燃烧瓶等工具,从进入警察局的那一刻起就全副武装自己。
他首先是在服务大厅里扔了几个催泪瓦斯和燃烧瓶,这可让警官束手无策,几乎短时间内丧失自保能力。
然后杨佳戴着防毒面具,拿着大砍刀一路无差别攻击遇见的所有警官,见对方恢复的好一点了,就再扔几个催泪瓦斯捣乱。
就这样,他在大厅砍伤了四名民警和一名安保人员,然后一路往北走去了公安大楼九楼刺伤三名民警,最后在21楼刺伤另外三名民警后被抓获。
他的这次恐怖的行动,直接造成了警务工作人员六人死亡,五人受伤的局面。犯罪手段非常残忍,影响十分恶劣。
杨佳是地地道道的北京人,不过家里没什么钱,比许多外来的务工人员的生活条件还要差。
再加上父母感情不合,杨佳一直和爷爷奶奶住,是初中父母离婚后搬到妈妈那儿去住的。
也就是这样的经历让他从小活的非常自卑,几乎不怎么说话,也没什么知心朋友,久而久之造成阴郁的性格。
杨佳的大案在当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很多人无法相信一个年轻的小伙子竟然连这点精神压力都承受不起。
那么在他身上究竟发生了什么事呢?
原来杨佳虽然到了全国金融中心的上海,想着就业机会可能会比北京多一点,可他在这儿也不尽如人意。
杨佳没什么好的学历,高中毕业后就不读书了,这直接让他错失了许多企业的招聘,只能去干一些不看着学历的体力活儿。
平时下班后杨佳喜欢骑车到处逛逛,上海的梧桐树还有老洋房都是他心中向往的美景。
吴侬软语的江南和威严肃穆的北京有不同的特色,让初来的他心里很喜欢。
这天杨佳照例骑车转悠,不过与以往不同的是,他在一十字路口被几个交警拦住了。
因为他的自行车并没有车牌,这非常可疑。
警察当场询问杨佳车的来历,可他硬是一声不吭,更加显得不对劲,无奈他们只能把杨佳带到警局问话。
原来当时出了专偷自行车的贼,涉案金额很高,案子犯的还比较大,因此警方在看到这种无牌照自行车都会问一问。
经过多次询问,民警核实了自行车是租来的,就立即让杨佳回家了。
本来这也算稀松平常的小事,可这在这个少年眼中却是难以绕过的坎。
当时被带回警局时周围站满了人,杨佳被要求出示身份证和自行车的购买证件,他感觉自己的自尊心受到了严重的伤害。
此事过后,有一些维权意识的杨佳要求闸北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给他一个交代。
将抓捕他的几名警察革职查办,要不然就赔给他一万元精神损失费。
不过公安局以书面的形式对他进行了回复。
因为办案流程都是合理合法的,让他去警局没什么不妥,当时扣押他的时间也没超过24小时,所以驳回了杨佳的请求。
此后虽然杨佳又多次“维权”,还称当时派出所警察有对自己打骂的行为,不过事情都不了了之。
就在此之后他买了一系列作案工具,血洗警局。
案发之后,敢做不敢当的杨佳为自己辩护,他说自己妈妈患有精神疾病,因此自己疑似患有精神疾病遗传史,想以此为自己开罪。
不过无论他如何为自己辩解,杀害多名警察的他罪不可恕。
最终杨佳被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说事拉法很明显本案中杨佳犯故意杀人罪,他作案手段残忍,且案发前做了周密的谋划布局,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极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情节较轻,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实上,一审判决下达后,杨佳并不服判决,他想通过精神病史和审判中的“违规”行为为自己脱罪,然而这些都是徒劳的。
首先我们看精神病史脱罪这条是否行得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然而杨佳的前期准备和行凶过程的镇定自若,完全不符合患有精神疾病的特征,法院判定他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最终法院驳回了杨佳的上诉请求,且在5日后对他执行死刑。
这起案件的发生十分引人深思,杨佳本性并不坏,不是作奸犯科之人,可他犯下的罪孽却比许多十恶不赦的人还要深。
不得不说,很大程度上归咎于他成长的经历与形成的性格问题。
他跑到警察局无差别的随意砍伤、杀害民警的做法,让原本还对他成长经历有一丝同情的人都嗤之以鼻。
有的人说杨佳的反常行为是警察查询证件引起的,要是他们当时不把他带到警局问话不就好了。
然而当时的民警也是秉公执法排查偷车贼,所做的程序没有一丝不对的地方,作为受害者的他们又有什么错呢?
对于杨佳这种为了排解内心不满,随意伤害无辜民警的行为,你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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