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读: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

中中专注 2024-08-02 16:54:37

导语

日前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明确,企业符合条件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可在限额内按10%的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本期B2版从政策内容、出台背景、操作要点和重要概念等方面进行解读,供读者参考。

分三步,计算专用设备改造抵免额

作者:马泽方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明确,企业在2024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举例来说,2024年7月,甲公司对正在使用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进行智能化改造,投入资金300万元,其中包括专用设备安装和调试费用20万元,已计入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已知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于2021年1月购入,不含税金额为500万元,折旧期限10年。假设甲公司202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那么,根据9号公告规定,甲公司可以分3步计算可抵免税额。

第一步,计算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金额。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明确了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规定。例如,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021年1月,甲公司购置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该设备原计税基础的50%为500×50%=250(万元)。

第二步,计算专用设备的改造投入。需要注意的是,9号公告第四条明确,享受本公告税收优惠的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并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专用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2024年7月,甲公司对专用设备的改造投入为300-20=280(万元)。

第三步,比较上述两个数字的大小,按照“孰小原则”确定计算可抵免的基数。展开来讲,当专用设备改造投入小于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的50%时,按改造投入乘以10%计算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当专用设备改造投入大于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的50%时,按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金额,乘以10%计算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甲公司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原计税基础50%的金额为250万元,小于该设备的改造投入280万元,按照“孰小原则”,甲公司应按照250万元的10%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即抵免金额为250×10%=25(万元)。那么,甲公司2024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2000×25%-25=475(万元)。

都是税额抵免,其实差别挺大

作者:本报记者 阚歆旸

看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的政策规定,一些纳税人可能会有“似曾相识”的感觉。因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都有类似的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同样涉及“专用设备”,同样是抵免,但两者“很不一样”。

——政策目的不同。2008年,为鼓励企业节能节水、保护环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企业所得税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能做到安全生产,并主动承担起节能减排降耗的社会责任,将“安全生产”“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发展全过程。加之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生产实际需要企业对使用的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可以说,企业所得税法的抵免政策解决的是“有没有”设备的问题,9号公告的抵免政策解决的则是设备“好不好”的问题,政策目的有明显差别。

——适用对象不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抵免政策,是对购置并实际使用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进行抵免。简单地说,就是对购买设备的钱进行抵免。9号公告的抵免政策,是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的金额进行抵免。简单地说,就是对改造设备的钱进行抵免。需要提醒的是,两个抵免政策并不冲突,可以叠加享受。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企业对专用设备进行符合条件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相关投入在限额内按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不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抵免政策,是对购置专用设备符合规定的全部金额乘以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9号公告的抵免政策,对现有专用设备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额的抵免额进行了限制,即“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并非以全部投入额为基数计算抵免额进行抵免。

享受税收优惠,需要注意哪些关键问题

作者:霍志远 王英 臧旭 尉若怡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正定县税务局

企业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需要注意实操层面的一些关键问题。

原计税基础怎么确定?

不难发现,9号公告对可抵免的改造投入基数有限额规定——“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那么,原计税基础怎么确定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明确了6类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其中,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实务中,企业外购专用设备的情况较为常见。举例来说,2024年1月,A公司购入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设备,购入价格为90万元,安装调试费用为10万元。那么,该节能节水设备的计税基础为90+10=100(万元)。

改造后的设备能转让吗?

9号公告第六条明确,企业在专用设备改造完成后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接上例,2024年7月,A公司对上述节能节水设备在数据分析方面进行更新改造,改造过程中共计投入80万元,其中包括5万元安装调试费,最终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已知该设备购置时的计税基础为100万元。假设A公司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额为10万元,且当年无其他减征、免征税额。

A公司的节能节水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的50%为100×50%=50(万元),A公司的设备改造投入为80-5=75(万元)。根据9号公告规定,A公司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即50万元)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也就是说,A公司可抵免应纳税额50×10%=5(万元)。那么,A公司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0-5=5(万元)。A公司如果于2025年5月将该节能节水设备转让给C公司,应于当月停止享受税收优惠,并补缴已抵免的5万元企业所得税税款。

融资租赁承租方能享受优惠吗?

9号公告第七条明确,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专用设备,承租方企业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需要说明的是,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例如,2024年6月,B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一台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合同约定租赁期届满时设备所有权转移给B公司。若B公司于2024年12月对该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B公司相关投入可按9号公告享受税收优惠。若在租赁期届满时,该专用设备所有权未实际转让给B公司,则B公司应于租赁期届满当月停止享受税收优惠,并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实务中,部分规模较大的高能耗、高污染、高危险企业,存在取得政府财政拨款购置或改造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根据9号公告,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改造专用设备的投入额,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先厘清概念,再适用抵免优惠

作者:段文涛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稽查局

通读《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不难发现,公告涉及“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改造投入”等诸多概念。厘清这些重要概念,是准确适用9号公告优惠的重要前提。

专用设备

9号公告第二条明确,本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的专用设备。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详见文末二维码1)按照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及危险化学品、民爆及烟花爆竹、交通运输、电力、建筑施工、应急救援设备八大类,列示了89种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详见文末二维码2)列示了节能、节水两大类专用设备,节能设备包括24种专用设备,节水设备包括8种专用设备。上述两个目录均明确了各类设备的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及执行标准等技术指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详见文末二维码3)列示了24种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相应的性能参数、应用领域等技术指标也均有规定。

例如,根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规定,交通运输(公路)行业使用的“商用车主动安全系统”中的爆胎应急安全装置,其性能参数要求为“当车辆轮胎爆裂失压时,安全装置应能立刻抑制该轮产生行驶距离不小于1km”;执行标准应符合JT/T782、JT/T1094规定的标准;应用领域为营运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对专用设备进行改造后,专用设备仍应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企业才能享受抵免政策。笔者提醒,实务中,有关主管部门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动态更新上述目录。企业应以最新版目录为准,判定专用设备是否满足条件。

数字化、智能化改造

9号公告第三条明确了可以享受抵免政策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具体条件,即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对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改进和优化,从而提高该设备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具体包括数据采集、数据传输和存储、数据分析、智能控制、数字安全与防护等情形。

例如,智能控制,是指利用自动化技术和智能化技术,对专用设备监测告警、动态调参、反馈控制等功能进行升级,实现专用设备的智能化控制。智能控制在各行各业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如在工业生产过程的智能控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局部级和全局级。局部级的智能控制是指将智能引入工艺过程中的某一单元进行控制器设计,例如智能PID控制器、专家控制器、神经元网络控制器等。全局级的智能控制主要针对整个生产过程的自动化,包括整个操作工艺的控制、过程的故障诊断、规划过程操作处理异常等。

再如,数字安全与防护,是指利用数据加密、漏洞扫描、权限控制、冗余备份等数据和网络安全技术,对专用设备的数据机密性和完整性进行强化,实现专用设备数据和网络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明显提升。“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当今,数据安全及隐私保护已成为数字世界面临的核心问题。数字安全,是有关或涉及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的保护,需要多维度、多层次的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按类型分,有物理的、技术的、管理的;按功能分,有防护型的、感知型的、响应型的;按领域分,有设备安全、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云安全等。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9号公告的规定,现阶段企业对专用设备在数据采集、数据传输和存储、数据分析、智能控制、数字安全与防护这5个方面进行的改造,才能享受改造投资额抵免的优惠。同时,数字化、智能化是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一般功能到强功能的连续、递进发展的过程。为不断提高专用设备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对专用设备进行的技术改进和优化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对于超出上述5个方面的专用设备改造是否属于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作出规定。

改造投入

9号公告第四条明确,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并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专用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举例来说,2022年,M新材料公司购置一套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处理成套设备,账簿记载该项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2024年7月,M公司根据事先制定的智能化改造方案,对该套专用设备进行智能控制方面的改造,购置一台20万元的全数字可编程智能PID温度控制器,购置一台8万元的循环冷却器,购置一批2万元的其他配套零配件,改造后该设备依旧符合条件。M公司购置的设备、配件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已按规定抵扣,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均系不含增值税价格。同时,发生相关运输费用1万元,安装费2.5万元,调试费1.5万元。

根据9号公告规定,M公司购置的全数字可编程智能PID温度控制器、循环冷却器、其他配套零配件,是进行专业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直接投入,并形成了专用设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应计入改造投入。M公司发生的1万元专用设备运输费用、2.5万元安装费、1.5万元的调试费,不能计入改造投入。因此,M公司专用设备的改造投入为20+8+2=30(万元)。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4年08月02;日版次:06。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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