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征,简单理解就是以租地代替征地,其实质违反了国家土地用途管制规定,未经征收审批流程,未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未经有权主体审核批准就擅自占地、用地建设的行为。以租代征的现象持续占据乡村违法占地的热点,本文我们再次和大家一起探讨以租代征这一典型违法行为,以期大家学会运用自身智慧共同守护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利益。下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和大家聊一聊以租代征的相关法律规定。
律师解读
早在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就制定并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结合近期大家咨询的问题我们有针对性陈列几项相对重要的规定:1、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2、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3、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应依法上报国务院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具体操作执行可按照如下方案探索解决: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可与对方充分协商,让对方一次性支付占地赔偿;
2、如果对方不赔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可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请求其履行查处非法占地行为的法定职责,责令退还土地。根据该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根据建设行为的违法程度可以要求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可以提起诉讼确认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无效,要求返还土地并且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如遇以租代征的问题,大家应该关注的是土地能否收回的问题而不是租金多少问题,因为承租方大多会把土地用途变为非农建设。如果很幸运地要回土地,复垦费也会很高。另外我国土地第二轮承包到期了,土地租赁期间有关机关有可能正在补报征地手续,一旦征收的话补偿款直接归集体,最后既得不到任何征地补偿也失去了土地,规劝大家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权益。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