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览客户端讯(记者 陈玉)为进一步完善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职工权益,促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持续健康发展,近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提高职工普通病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据悉,新出台的《实施办法》是对2019年12月发布的《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修订完善。
扩大医保个人账户共计范围
《实施办法》进一步扩大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对个人账户的计入标准、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以及使用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按职工门诊共济规定,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及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简称近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药品费用,包括:自费药品、医保药品超过医保支付标准部分、医保药品按政策报销比例自付部分等。
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包括:自费项目、医保项目超过医保限价部分、床位费超过医保限价部分、医保项目自付部分等。
按职工门诊共济规定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及其近亲属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并符合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管理相关规定。
按职工门诊共济规定用于缴纳参保职工本人参加职工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职工本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以及参保职工近亲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明确医保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实施办法》明确了参保职工普通病门诊、慢特病门诊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等相关待遇标准。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按病种类别分别管理。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职工普通病门诊医疗费年度起付标准为100元,45岁以下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为3500元,45岁(含)以上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为4500元,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为6000元,支付比例为70%。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职工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年起付标准为20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年度支付限额按病种费用水平类别分别确定。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起付标准不累加,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累加,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5000元。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付比例为90%。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危重抢救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准、支付比例按照门诊就医医疗机构级别住院待遇支付,门诊危重抢救接续在同一医疗机构住院的,按接续的医疗机构住院待遇予以支付。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门诊医疗费按规定实行限额支付。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慢性病病种、特殊病病种、危重抢救病种、谈判药品和丙型肝炎抗病毒门诊治疗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手术门诊医疗费。符合白内障复明工程救治条件的,在经办机构签署协议的白内障复明工程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单眼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每例限额支付500元;不符合救治条件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统筹基金每例限额支付2000元。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职工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明确住院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
《实施办法》明确了职工医保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等相关待遇标准。
参保在职职工在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高新区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每次起付标准为100元,支付比例为98%;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标准为500元,支付比例为90%;市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标准为600元,支付比例为85%;省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标准为900元,支付比例为82%。
参保在职职工在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高新区以外的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每次起付标准为100元,支付比例为98%;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标准为200元,支付比例为93%。
退休人员起付标准在在职职工基础上降低100元,但最低不低于100元,支付比例比在职职工提高三个百分点,但个人负担比例不得低于1%。
参保职工在市域内中医医院住院,每次起付标准比同级综合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100元;支付比例比同级综合医院住院提高三个百分点,最高支付比例不超过99%。
在北京市、天津市和省内市域外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在本市同等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标准执行,实现京津冀就医无异地。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后,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在本市同等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标准执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后,在省外(不含京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在职职工每次起付标准为1500元,支付比例为76%;未按规定备案的,在职职工每次起付标准为3000元,支付比例为40%,自付部分医疗费不计入大病保险。
未评定级别的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参照基本标准相同的医疗机构确定。
医保结算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限额为35万元。限额需要调整时,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此外,关于医保基金的筹集,《实施办法》明确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以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方式、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和缴费年限等内容。将职工基本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8%(不含生育保险缴费率)缴纳降为按6.5%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缴纳降为按6.5%缴纳。同时,对参保职工就医医疗费的结算方式以及经办机构与协议医药机构的结算方式等内容做出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