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要有良好的信誉以及要满足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弄虚作假、恶意串标等行为是严令禁止的并有相应的处罚机制。然而,仍有个别企业仍“我行我素”置法律而不顾。
2024年9月9日,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农业农村局公布的一则中标公告引起关注。据中标公告显示“2024年农村路灯项目”中标单位为江苏凌亿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成交金额为203.5万元。彼时,江苏凌亿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处于政采项目“禁止期”内。
因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恶意串通遭处罚
处罚决定书
2024年8月29日,河北省迁安市财政局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江苏凌亿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在参加中国共产党迁安市委员会党校迁安市委党校(行政学院)迁建楼体亮化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与其他相关供应商恶意串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迁安市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和《河北省财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冀财规〔2023〕4号)103项的规定,对江苏凌亿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882.03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日期为8月29日。
被罚后仍参与政采项目并中标
中标公告
据灵石县农业农村局发布的“2024年农村路灯项目”招标公告显示,该项目采购需求为路灯、保护管、电缆电线等,合同履行期限为签订合同后30天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及采购人要求的所有内容。
在申请人资格要求一栏中明确规定供应商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据该规定显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该项目获取招标文件为8月20至8月27日,开标时间为9月9日。
9月9日,灵石县农业农村局公布了“2024年农村路灯项目”中标单位为江苏凌亿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标价203.5万元。彼时,距离江苏凌亿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罚也仅过去十天左右。
值得注意的是,江苏凌亿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仍继续投标并顺利中标政采项目,在评标过程中又是如何做到不被发现有处罚记录?又是否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该公司已被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一年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禁止期”内仍中标政采项目,对其他投标单位是否造成影响?又是否会对当地营商环境造成影响?
《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作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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