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票被交易所作出强制终止上市决定后,自交易所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复牌,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在股票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
退市整理期是指上市公司被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正式终止上市前,交易所为投资者提供一个进行交易的特殊期间。在这个期间内,投资者可以对该公司的股票进行买卖,以实现投资的最后清算。
注意:不是所有退市股票退市前都有退市整理期。
1、交易类强制退市公司股票和主动退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2、上市公司处于破产重整期间,且经法院或者破产管理人认定,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将与破产程序或者法院批准的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存在冲突的,公司股票可以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规则:
1、参与条件
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应当具备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资产在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日均(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2、交易板块
被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简称为退市整理股票),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
3、交易期限
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15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但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4、涨跌幅限制
(1)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退市整理股票,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设置30%、60%两档停盘指标,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的各停盘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匹配,再进行收盘集合匹配。
(2)第二个交易日起涨跌幅限制在10%,科创板、创业板涨跌幅限制为20%。
(3)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或等于0.05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或等于0.005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
5、委托方式
投资者买卖退市整理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方式。
限价委托是指券商按照投资者限定的价格交易股票,券商按照限定价格或者低于限定价格买入股票,按照限定价格或者高于限定价格卖出股票。
注册制下规定,在连续竞价阶段:
买入的申报价格低于(等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的10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高值。
卖出的申报价格高于(等于)卖出基准价格的0.98或卖出基准价格以下的10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低值。
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6、异常波动
风险警示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属于异常波动。交易所分别公告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30%的,属于异常波动。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量÷当日实际流通量。
此外,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可转债同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1、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可转债同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十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间,可转债证券简称后冠以“退”标识。
2、可转债进入退市整理期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次日起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设置30%、60%两档停盘指标,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的各停盘10分钟。停牌期间,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匹配,再进行收盘集合匹配。
3、可转债进入退市整理期首日,开盘集合匹配期间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900%以内;连续匹配、盘中临时停牌、收盘集合匹配期间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匹配成交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收盘集合匹配在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内进行撮合。
4、协商成交
(1)可转债进入退市整理期首日:协商成交申报价格不得高于该可转债当日匹配成交实时成交均价的120%和已成交最高价的孰低值,且不得低于该可转债当日匹配成交实时成交均价的80%和已成交最低价的孰高值。
(2)进入退市整理期次日起,协商成交申报价格在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均价=已成交金额/已成交张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5、可转债退市整理期间,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6、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的,其可转债同时停复牌并暂停或者恢复转股,股票因交易情况被实施盘中临时停复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