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历史遗留问题,青岛出台地下空间用地手续办理新办法

乐易齐鲁风 2025-03-05 18:38:39

为推进解决2015年1月12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项目的地下空间完善用地手续工作,推动化解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路径,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地下空间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管理,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了《关于推进已建成地下空间完善用地手续办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2015年1月12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青土资房发〔2014〕656号)实施前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项目的地下空间,依法完善相关用地手续。

本通知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其他区(市)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办法。

二、供地方式确定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供地方式。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用划拨方式补办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补办手续。

三、出让价款确定

采用出让方式完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以地下空间首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时间为估价期日,按照青自然资规(规)字〔2025〕1号文件规定进行地价评估,依法确定土地出让价款。

四、使用年限确定

按照批准的地下空间使用用途,依法确定相应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终止年限与地上相同用途建设用地的终止年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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