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承秦制,汉朝的法律体系在诸多方面沿袭了秦朝时的规定。但同时汉朝又吸取了秦朝暴政而亡的经验教训,针对具体的刑罚方面,进行了较大的改良,尤其是在狱制方面,无论从监狱思想的彰显,还是监狱制度的构建,都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
汉代监狱制度的体系化
汉朝是中国古代监狱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监狱制度,不断被后世所沿袭与借鉴。汉朝的监狱制度主要通过治狱思想的形成、监狱体系的设置和监狱管理制度的构建三个方面予以体现:
(一)狱政思想的确立
任何制度形成的前提,必须要有思想基础作为指导。汉代在我国古代社会史上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在监狱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上。治狱思想在汉代确立不仅具有承前启后的历史作用,特别是摒弃了汉代以前那种纯粹以重典治国的理念,而将儒家思想融入其中,作为制定汉代监狱制度的基础思想。将儒家的仁政、中庸思想纳入到刑狱治理当中。刑狱的审理突破了单纯的刑罚制裁,在诸多制度中更多的体现了儒家明德慎刑、宽厚仁政的法制理念。
儒家思想在汉代的确立,为后来汉代狱政思想的最终形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西汉建国初期,在充分借鉴秦朝暴政而亡的经验教训基础上,确立了与民休息,无为而治的治国思想,体现在刑狱方面,提倡约法省刑、务在宽厚的法律思想,大量裁撤秦朝时设立的各种监狱,废除秦朝残暴的刑律。在刑罚方面也趋向于和缓,以体现统治者的仁政。
随着经济的复苏,国力不断增强。及至汉武帝时期,为了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统治者采纳了董仲舒的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所谓德主刑辅,董仲舒认为统治者应以仁德治天下,而只是将刑罚作为治国的辅助手段,即主要用德去治理国家,先用礼和义教化,而不要仅仅依靠严刑峻法去镇压。所以他强调以人伦纲常、礼仪仁德去规范人们的内心、约束人们的行为。德刑并用,礼法合流的思想,奠定了汉代宽刑慎罚狱政思想的基础。
儒家思想在狱制方面的渗透,暗合了统治者宽严相济的治国思想,因此被汉武帝尊奉为国家的正统思想,在拘系、行刑等多个治狱环节,都渗透着儒家经义思想,并以春秋决狱。后续《宣布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自此以来,公卿大夫吏彬彬多文学之士矣。西汉中期,大批儒生开始涉足政坛,儒家经义思想也渗透到刑狱的审理过程之中。以儒家经义思想决断刑狱也成为汉代狱政的一大特色。
监狱体系的完善
汉朝的监狱设置同其行政区划相统一,分为中央、地方两级监狱。从监狱设置的层级上来看,除了中央各官署都有自己所属的监狱外,地方各郡县都有自己的监狱,中央一级的监狱设在各职能部门内部,由列卿掌管,用于关押奉皇帝诏令拘禁的王宫大臣、皇亲贵族和机构内部犯罪人员。通常情况下,会根据犯罪人的不同身份将其关押在不同的监狱之中,以便于管理和审讯。而地方监狱则设置在各郡县之内,由地方上的行政长官掌管,用于关押所管辖范围内犯罪的人员,但有时也会遵照皇帝诏命关押某些重要的案犯。中央监狱和地方监狱各司其职,共同组成了汉朝庞大的监狱体系。
根据地方监狱所属区域的不同,又分为京师地区监狱和其他地区监狱。京师地区监狱主要是指京城三辅所统辖范围内的监狱,由左冯翊、右扶风、京兆尹分而治之;而其他地区监狱主要是指地方郡县统辖范围内的监狱。这种多元化的监狱设置体系,被后世所效仿,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改良,得以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管理制度的完备
完善的监狱管理制度,是汉朝监狱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汉朝统治者意识到单纯的刑罚并不能维持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在沿用法家思想的同时,将儒家思想也融合到狱制的构建过程当中。形成了一套以系囚、倘恤和狱吏管理相结合的监狱管理制度。通过采用刑具拘系、刑徒役使等措施,建立严格的系囚制度,剥脱和限制犯罪之人的人身自由,使天下臣民心生畏惧,不敢触犯刑法,唯命是从。于此同时,为了缓和刑罚的残酷,彰显统治者的仁政,统治者在刑狱过程中大力推行悯囚、恤囚、录囚和赦免等人性化的举措,用以淡化刑罚的暴力色彩,平衡紧张的社会矛盾。此外,为了更好的将治狱思想贯彻到具体的实践当中,汉朝统治者十分重视对狱吏责任的规定,并且还建立了诸多狱吏考核制度,加强对狱吏的监管,以确保断狱的公平。
凡是因为狱吏的非法刑讯,饥寒或者是疾病而死于狱中的囚犯,狱吏每年必须将死者的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届时丞相等中央官员负责针对狱吏的行为进行考核,确定优劣,最后上报皇帝。《后汉书,马援传》中记载:后为郡督邮,送囚至司命府,囚有重罪,援哀而纵之,遂亡命北地。凡是因为渎职而致使囚徒冤死、逃脱或者是淹滞的,都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统治者一方面利用儒家思想中仁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刑罚的严酷,缓和了阶级矛盾;另一方面,通过强化对狱吏的监管,也使得各级狱吏不敢轻易触犯刑律,从而强化了狱吏的职责,保障了囚徒的基本权益对那些因刑讯逼供、贪污渎职而导致囚徒死亡或者是私自放跑囚徒,故意长期滞留未决犯而不审讯的官吏,规定了极为严厉的惩罚措施,以此来督促官员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维护统治秩序的稳定。
监狱制度中的德刑并用,礼法合流
监狱是国家暴力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置的最重要的作用就是维护统阶级的社会利益,打击破坏统治秩序的不法分子或异己势力。任何统治者都将监狱的暴力特性作为监狱的首要职能予以体现,汉朝统治者也不例外。对于一般的入狱囚犯,都要配戴刑具,着统一的囚服,进行长时间的劳作。而且针对不同的囚徒和劳作的时间,规定了不同的刑具配戴制度,限制囚犯的人身自由。
这一系列措施都说明了监狱在惩治囚犯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刑罚色彩。但与此同时,统治者又极为重视传统伦理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彰显和沿袭。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之后,亲亲尊尊、贵贱有序的封建等级制度和仁爱孝悌的忠孝观念被成为传统文化中最本质的内核,支撑着整个社会的发展。统治者意识到,只有将这两种观念植根于被统治者的思想,才能更好地控制人们的思想与言行,从而维护自身的政治统治。
刑狱作为封建国家维护正常统治秩序的一种手段,统治者一方面通过刑狱的惩罚性措施,以强行性规范打击囚犯的反抗行为,对其行为施以严刑峻罚,体现皇权的神圣不可侵犯;另一方面,在监狱管理制度的操作方面,注意传统伦理思想的渗透,通过采用纵囚归家、恤囚悯囚等制度,对囚犯思想进行感化,从而彰显人性的一面,客观上加强了刑狱的调控机能,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恤囚、悯囚等诸多彰显人性化的措施被统治者运用到刑罚的实施过程中。恤囚、悯囚制度的推行,尤其是赦免制度的实施,使得很多囚徒的人身自由得以恢复,解放了社会的生产力,也使得刑罚的严酷性得到了某种程度上的减轻,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矛盾。
虽然有些体现仁德的行为并没有在法律中得到正式的确认,实施的方式也极为灵活,但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得到了当时统治者的首肯和被统治者的赞同。封建监狱制度体系中另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就是贵贱异狱。名位不同,礼亦异数,土会等级观念也被统治者充分运用到刑狱治理之中。同罪不同罚,这种赤裸裸的封建等级特权制度明确维护着统治阶级的利益。
汉代统治者吸取了秦朝时对有爵位的人犯罪予以减免处罚的规定,对官僚贵族的犯罪行为,也给予了极大的优待。尽管优待的方式各异,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无不体现了封建王朝贵贱异狱背后所代表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等级特权制度。
仁爱孝悌和贵贱异狱的思想被纳入封建刑狱的治理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中华法系惩教相融的治监理念,自此之后,历代统治者都相当重视将传统的伦理道德与监狱管理制度相结合,通过伦理道德的教化作用,维系封建狱制秩序和传统治狱理念的发展与延续。当然,即使统治者采取多种恤悯措施用以淡化监狱的暴力色彩,但是在皇权高于一切的封建中央集权制度当中,所谓的礼与仁都不能掩饰监狱本身的刑罚本质。
狱政管理的黑暗性
尽管汉朝构建了一系列体系完整、层次分明的监狱制度,为中国古代监狱的发展作出了杰出的历史贡献。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古代封建专制体制自身的局限性,汉代狱政的腐败程度通过文献记载,可见一斑。汉武帝时期,随着经济的复苏,土地兼并现象十分严重,社会矛盾又趋于激化。为了巩固中央争取,汉武帝采取了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的政策。及至汉宣帝年间,更是达到了高峰。
治狱之吏气焰日渐嚣张,枉法裁判,草菅人命之事时有发生。甚至还有狱吏的贪污腐败现象,虐囚也较为严重,即便是王公大臣也未能幸免。曾在平定七国叛乱之中立下过赫赫战功,身份显赫。可当因坐法抵罪,被关入监狱时,身份低微的狱吏竟敢向其泼洒屎尿,以示侮辱,由此可知当时监狱环境的黑暗。封建皇权的至高无上,是不容反驳的。当封建统治者遇到异己的言论或势力时,监狱便成了打击制裁这些违背圣意的工具和手段。所以说即使从这一层面上,监狱也是封建统治者维护其政治统治所必不可少的暴力机器。
虽然儒家思想在监狱制度的形成发展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但儒家经义思想的确立本身就是为封建王朝服务的,所以在儒家思想影响下形成的恤囚、录囚、赦免、颂囚等人性化的措施,作为监狱制度的一部分虽然在客观上确实有利于平民百姓,但在本质上是作为封建统治者的手段,缓和社会矛盾,收买人心的,所以使得封建王朝的监狱制度不可避免的打上了时代局限的烙印,但是应当肯定的是,汉朝的监狱制度在中国古代监狱制度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重大作用。
汉朝监狱制度所带来的的积极意义,是中国封建王朝监狱体系的根基,它标志着中国监狱治狱理念的形成,彰显了中华法系制度内涵的博大精深,意味着中国的监狱制度在法律中的地位在汉朝最终确立,为后世监狱理念的发展和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与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