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男子柴某某和前妻阿丽(化名)离婚后,一直心怀怨恨,到阿丽及其娘家盗窃黄金等贵重物品,还偷配阿丽的家门钥匙,趁其家中无人之际,将敌敌畏等剧毒农药投进食物及沐浴液等生活用品中。2022年5月15日,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此案的详情。
柴某某,男,1981年出生,中专文化,格尔木某公司司炉工。
柴某某和前妻阿丽离婚后,一直心有不忿,伺机想要报复前妻一家,经过多番思考,他先偷偷潜入前岳父蒲某某家行窃,盗取金手链一条、金手镯一支,以及玉石挂件三块金手镯销赃价格为6483.8元,金手链销赃价格为6474元。经认定,被盗玉石挂件价值人民币57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8657.8元。
他还偷配阿丽的家门钥匙,偷偷盗窃人民币纪念册一套、金手镯一支、钻石戒指一枚、玉髓项链一条、茅台酒两瓶、软中华香烟两条。合计价值为44244元。柴某某共实施盗窃两起,被盗财物合计价值为62901.8元。
如果柴某某仅仅是盗窃,顶多算上不得台面,还称不上“歹毒”,但他为了满足自己报复前妻的扭曲心理,还多次趁阿丽家无人之际,在其家中食物,及日常用品中投毒。经鉴定,在阿丽家中提取的银耳汤、药酒、沐浴液、妇炎洁、洗眼液、食用醋、生抽中均检出敌敌畏及敌百虫。
案发后,被盗人民币纪念册一套、钻石戒指一枚、玉髓项链一条、茅台酒两瓶、软中华香烟两条及三块玉石挂件均被追回,并已返还被害人。检方认为,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柴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柴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案在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