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整理自:江苏高院
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30日晚,阿华和朋友小聚,喝了几杯白酒。饭局结束已是晚上九点钟,想起还要回老家取材料,阿华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了高速直奔老家方向。在高速行驶途中,因疏于观察前方车辆情况,阿华驾驶车辆追尾前方一辆半挂车,导致自己车辆失控侧翻,发生交通事故。
经鉴定,阿华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时其血液乙醇含量为97.5mg/100ml。
法院查明被告人阿华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阿华抓捕时无抗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阿华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10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 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 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 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笔者观点
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实施。《意见》重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驾。同时,《意见》第1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当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且不具有本意见第10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相较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入罪标准要求的80mg/100ml血液酒精含量,《意见》将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放宽。但是应当注意,这种放宽是附条件的,既要求行为人的血样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又不得有《意见》第10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否则,行为人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人阿华的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97.5mg/100ml,低于150mg/100毫升的标准,但是因为其具有《意见》第10条规定第一、第八种从重处理的情形,即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和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因此阿华仍然应承担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
在此也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除上述情形外,《意见》还将肇事逃逸、无证驾驶等十五种行为作为从重处理情节。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拒绝酒后驾车、规范行驶、依规接受检查、依法积极处理事故,既是对他人负责,更是对自己生命财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