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百科全书(第2版)》读书笔记16343-国籍

文对潇潇雨幕留 2025-04-12 22:50:41

国籍 nationality

一个人作为某个国家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国籍是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决定他们不同法律地位的根据,是确定国家属人管辖权的依据,是个人和国际法联系的纽带。个人具有了某个国家的国籍,他就可以享有国际法赋予其国家的权利和义务给他带来的权益,并要承担有关的义务。《世界人权宣言》第15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国籍。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1. 国籍的取得

一个人取得国籍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出生,二是入籍。根据出生取得的国籍称原始国籍或出生国籍;根据入籍而取得的国籍惯称继有国籍,个人因符合某些条件而恢复曾经丧失的国籍,也称为继有国籍。

出生国籍是各国国内法依个人出生的事实而赋予的。各国根据自己的民族传统、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需要确定赋予出生国籍的标准,形成血统原则、出生地原则以及依血统和出生地相结合的混合原则。

入籍是取得继有国籍的基本方式,通常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经自愿申请,通过正式程序获准取得一国国籍。通过入籍而取得国籍的情况主要有:

①因婚姻取得国籍。

②因收养而取得国籍。

③由于认知而取得国籍。有的国家法律规定,非婚姻生子女由于取得准婚生地位,而自取得这种地位之日起,取得其父亲的国籍。

④因领土变更而取得国籍。

⑤个人也可以通过申请加入某国国籍而在获准后取得其国籍。

2. 国籍的丧失

一个人可能由于某种原因而丧失其具有的某个国家的国籍。国籍的丧失可以分为自愿的和非自愿的两种:

①自愿的国籍丧失又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个人自愿申请退籍,另一种是自己选择某一国国籍,因而丧失原来国籍。

②非自愿的国籍丧失,主要是指由于婚姻、收养、领土变更而丧失国籍。另外,还可能由于该人对该国家和民族不履行效忠义务,或逃避兵役,被原来所属国家宣布剥夺其国籍。

3. 国籍的恢复

指原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在丧失该国国籍后重新取得该国国籍。恢复国籍所要求的条件,最通常的是在该国有居所,有些还要求放弃外国国籍。同外国人结婚而丧失本国国籍的女子,其国籍的恢复一般以同外国人的婚姻已告解除为条件。

4. 国籍的冲突

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者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采取血统主义决定国籍的国家的国民在采取出生地主义的国家内所生的子女就具有双重国籍,个人由于婚姻、被外国人收养、被认领或加入外国国籍等原因而取得新国籍,但其仍保持原有国籍,也会成为双重国籍者,这就形成国籍的积极冲突。

无国籍人在采取血统主义的国家所生的子女或采取出生地主义国居民在采取血统主义的国家内所生子女,都不能因出生而取得国籍;个人由于与外国人结婚,被外国人收养或被剥夺等原因而丧失原有国籍而又未能取得新国籍,这些都会造成国籍的消极冲突。

解决国籍的积极冲突的方法,首先是各国在国内立法中尽量避免制定可能产生双重国籍的法律条款;其次是有关国家在平等基础上通过协商签订双边条款,解决两国存在双重国籍问题;再次,国际社会签订一些国际公约,解决双重国籍问题。对于消极冲突,首先是各国通过国籍立法消除无国籍状态;其次是签订国际公约,消除无国籍现象。

中国国籍立法始于清末。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0年颁布《国籍法》,规定个人由于出生、入籍或恢复取得国籍。中国国籍法决定出生国籍的标准是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中国公民因其在国外定居取得外国国籍或因其退籍获准而丧失中国国籍。中国国籍法坚持平等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和避免国籍冲突原则。

摘自:《中国大百科全书(第2版)》第8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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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对潇潇雨幕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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