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6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物业搬离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终审判决(2024云25行终38号),对原物业公司拒不撤离,业主强行将其物品搬出值班场所的行为进行界定,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事项。
2024年1月11日,蒙自市住建局房管处、市场监督管理局、文萃街道、春光社区工作人员,以及原告公司的保安、鼎基贵园小区部分业主在小区内就原告公司撤出小区相关事宜进行处理,蒙自市公安局文萃派出所民警在场。部分业主将摆放于小区值班室内属于原告的桌椅、板凳、饮水机等物品搬出值班室,双方未发生肢体冲突。原告于2024年1月15日向被告递交报案材料及财物损失清单、发票,要求对2024年1月11日鼎基贵园1幢业主高静萍、刘英等人聚众公然破坏鼎基贵园小区物业服务的正常生产经营某甲公司财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相关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被告的派出机构文萃派出所经调查核实,认为××业主高静萍、刘英等人没有破坏生产经营、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于2024年1月29日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告知原告:你于2024年1月12日向蒙自市公安局文萃派出所报称的鼎基贵园小区业主涉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一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不予调查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作为××小区业主就物业管理事宜发生纠纷,2024年1月11日,蒙自市住建局房管处、市场监督管理局、文萃街道、春光社区工作人员,以及上诉人公司的保安、鼎基贵园小区部分业主在小区内就上诉人撤出小区相关事宜进行处理,蒙自市公安局文萃派出所民警也在现场。因上诉人未按通知时间到达现场进行协商处理,高静萍、刘英等人部分业主在上诉人的保安在场情形下将摆放于小区值班室内属于上诉人的桌椅、板凳、饮水机等物品搬出值班室。
上诉人于2024年1月15日向被上诉人报案称业主高静萍、刘英等人涉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要求被上诉人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相关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被上诉人接到上诉人的报案材料后,经询问事发当天的出勤民警及查看执法记录仪,证实上诉人方人员与业主方人员并未发生肢体冲突也无财物毁损的情形,认为业主高静萍、刘英等人的行为既未触犯刑事责任也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最终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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