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叫我献血不给钱我该怎么办?

启豪谈文化 2024-07-05 22:35:23

别人叫我献血不给钱我该怎么办?

工伤索赔

2024-02-22 04:36:12

无偿献血者本人用血,五年内可报销献血量五倍的血费,五年后可报销献血量等量的血费,无偿献血累计达一千毫升以上的终身免费用血。其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妻子)内可报销献血量两倍的血费,免交用血互助金。报销血费或退还用血互助金,请带上以下材料:1、用血或用血互助金收费发票原件2、无偿献血证及复印件3、用血者和献血者身份证及复印件4、医院用血证明(需写上住院号)5、用血者与献血者的关系证明(夫妻关系的凭结婚证、其他关系的凭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七条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第八条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第十条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第十一条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第十二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无偿献血者本人用血,五年内可报销献血量五倍的血费,五年后可报销献血量等量的血费,无偿献血累计达一千毫升以上的终身免费用血。其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妻子)内可报销献血量两倍的血费,免交用血互助金。报销血费或退还用血互助金,请带上以下材料:1、用血或用血互助金收费发票原件2、无偿献血证及复印件3、用血者和献血者身份证及复印件4、医院用血证明(需写上住院号)5、用血者与献血者的关系证明(夫妻关系的凭结婚证、其他关系的凭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七条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第八条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第十条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第十一条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第十二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法律分析:无偿献血者本人用血,五年内可报销献血量五倍的血费,五年后可报销献血量等量的血费,无偿献血累计达一千毫升以上的终身免费用血。其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妻子)内可报销献血量两倍的血费,免交用血互助金。报销血费或退还用血互助金,请带上以下材料:1、用血或用血互助金收费发票原件2、无偿献血证及复印件3、用血者和献血者身份证及复印件4、医院用血证明(需写上住院号)5、用血者与献血者的关系证明(夫妻关系的凭结婚证、其他关系的凭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七条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第八条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第十条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第十一条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第十二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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