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发布,这个最新的事故调查报告,尤其是追责文字方式,值得好好研究一下。

事故概况:
2023年5月1日上午8时36分许,位于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聊城高新区)的中化集团鲁西化工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双氧水装置发生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0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445.31万元。
经调查认定,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是一起因对高浓度双氧水安全风险辨识不清,管控不力,违章操作,现场人员聚集造成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
操作人员在抽吸成品罐内70%双氧水表面漂浮的少量工作液至工作液配制釜时,大量抽入了70%双氧水;工作液配制釜内原存有的氧化液、地沟工作液中含有氧化铝粉末、钯催化剂粉末、灰尘等杂质;这些杂质引起高浓度双氧水分解放热,导致釜内温度升高、双氧水分解加速、压力升高,最终引发高浓度双氧水发生剧烈分解爆炸、高浓度双氧水与工作液体系发生剧烈凝聚相爆炸[],造成工作液配制釜粉碎性解体。
事故发生前,装置现场有3名操作人员正在进行工作液回收作业,另有事故企业负责人、工艺、设备和维保等9人正在排查浓缩工艺系统70%双氧水产品浓度不达标问题,并对现场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和办理设备拆解、临时管线使用等检维修作业审批手续,存在多人聚集情况,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我们重点来看下追责问责情况: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人),
1.辛涛,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作业人员,
2.王明琦,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作业人员,
3.梁毅,双氧水公司法定代表人。
这个没啥好说的,这三人就是当时在现场干活的那3个人,违规操作违规指挥,即便在事故中死亡了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人)。
1.于明浩,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调度。
2.荣禄,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值班长。
3.李荟,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DCS操作员。
4.王超,双氧水公司项目职能负责人、事发当天带班领导。
5.秦栋,双氧水公司运行职能负责人。
6.杨夫东,双氧水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运行、工艺、设备等生产单元。
这些人在事故中的直接工作人员和直线管理人员,追究了他们的刑事责任。大家可以注意一下,安全负责人, 并未在列。
(三)建议企业层面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18人)
具体这就不一一罗列了,就列几个安全相关的 工作人员。
1.石吉泉,双氧水公司安全科科长。
2.杨丙磊,双氧水公司安全总监,
3.刘丙敏,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运行安全管理部部长,
4.李道岭,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设备安全管理部部长
5.李书海,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安全监督管理部部长。
6.解传玮,时任鲁西化工集团健康安全环保部副部长(主持工作)。
这些安全相关的负责人都没有追究刑事责任,而是企业内部处理,严重警告、降级处分、免职、扣绩效,已经很友好了。

(五)建议党委政府及部门层面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18人)
这里也不一一罗列,反正就是属地监管、高新区、市直部门整条线都追责问责了一个遍,基础的有镇长、高新区主任,最高级别到副市长分管安全的领导,牵扯的面还是非常广。
(六)行政处罚建议
1.双氧水公司。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鲁西化工集团。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范宗哲,双氧水公司工艺职能工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葛令伟,双氧水公司运行二班调度。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刘新凯,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现场操作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个处罚建议是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做出的,说实话不是很理解,也比较少见,这个对一线人的罚款是不是有点重。为啥不对领导多搞些罚款,对领导仅仅都是批评警告、扣除奖金。似乎并不太公平。

总结一下这个事故调查报告的追责问责、
1、追责问责的人很多,范围很广。企业层面有27人,政府层面有18人,跟事故沾上边的肯定是都处理了。
2、安全有关的负责人没有追究刑事责任,追责处罚算是比较轻,比较友好的了。这个安全人要清醒看待,想要完全置身事外是不可能的。
3、一线员工的罚款一点狠,对领导罚款处罚一般,这个似乎不太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