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领结婚证应当返还彩礼,看法律对彩礼的规定

有度有则 2019-03-04 19:20:14

关于结婚彩礼,自古就有初步达成婚约,男方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也就是彩礼的另一个称谓。这本是一个开心的事情,但是近年来随着彩礼分量的提高,因此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下面将彩礼进行归类,给大家解释不结婚彩礼能否返还。

1、没有领取结婚证时已交付的彩礼应当返还

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法》就包含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彩礼作为结婚的习俗一直被沿袭下来,在法院审理有关彩礼纠纷案件时,将其列为“婚约财产纠纷”处理。

彩礼作为婚约财产,为的是婚姻的缔结。若男女双方未能成功结婚或者婚后产生矛盾无法继续生活,那么关于彩礼的处置就成为婚姻纠纷的首要问题了。

在一个案例中,男女双方家人举行订婚仪式,男方按照当地习俗给女方家送去10万彩礼。订婚后,女方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去外地打工,并拒绝回来与男方完婚。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男方将女方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女方收到彩礼后,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照《婚姻法解释二》之规定,法院判决女方返还男方全部彩礼10万元。

2、领取结婚证后发生纠纷彩礼可以部分返还

在另一起案件中,男方李某和女方林某经媒人介绍相亲认识,在按照当地习俗支付彩礼5万元及“三金”后,领取结婚证。但两个月后,女方林某以两人没有感情无法维持婚姻提出离婚。男方李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女方需要返还全部彩礼。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两人结婚时间短,没有子女和共同财产,那么案件的争议焦点就是彩礼问题。法院考虑到李某和林某虽然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林某应当返还部分彩礼,但返还比例不宜过高,酌定为5万彩礼的一半为宜。“三金”属于馈赠性质,可以不予返还。因此,法院判决女方林某返还男方李某彩礼2万5千元。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虽然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办理结婚登记后已共同生活的,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彩礼原则上不应返还。

随着彩礼愈演愈烈之风的蔓延,司法实践中对于彩礼的认定也比较成熟,一些身份也出台细化的司法文件,对返还彩礼的条件进行细化,这也有利于制约“骗婚”谋财的行为。

3 阅读:763

有度有则

简介:一个诚恳的人,善良的人,热情的人,大家快来关怀这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