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初一学生被打死!3大疑点未解,赔偿细节曝光,同学恐担刑责

小讼言案 2024-12-14 18:28:15

爱子心无尽,归家喜及辰。儿女作为父母心头肉,比自己生命还重要,不容许有半分伤害!可近日在安徽,一名初一男生在校内被多名同学殴打致死,父母悲痛欲绝、含冤哭诉,事情的真相和细节到底如何呢?

三大疑点未解

被打身亡的学生名叫小孙,就读于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春晖学校。10月13日夜晚,初一年级的小孙独自去了一间初二男生宿舍,结果被几名学长殴打致死。

此案看似比较简单,但通过对细节的梳理,不难发现存在三大疑点:

一、双方到底因何结怨?

据小孙父母描述,孩子刚转到春晖学校就读才一个多月的时间。

如今正是一学年的上学期,小孙又是读初一,正好从小学六年级毕业后,直接升入初中学校即可。为何他只在新学校短暂学习,中途要转到春晖学校呢?

作为转校生,在和同学的熟悉相处上已失了先机。去学校才一个多月,连自己班上同学都还没认全,为何会招惹到高自己一年级的初二学生呢?

二、约架的情形如何?

事发当天,小孙与打死自己的几名初二男生有过约架,只不过校方及时发现,制止了校园内打架斗殴的不良行为。

约架简单来说就是打群架,如果小孙自己一个人势单力孤,他是万万不敢赴约的,那样无异于自己送上门去挨打。

小孙是一个新转校生,客观来讲没有初二老生“势力庞大”,他又是如何组织人手,去和初二男生公开约架对决呢?

约架是校方给出的说法,可双方各有几人?当时情况如何?并没有细说!倘若是小孙一人单刀赴会,那就不是约架了,是妥妥的群殴,甚至是校园霸凌。

三、独自去打人者宿舍“送死”?

本以为约架被校方制止后,悲剧就不会发生,谁知当天晚上21时许,小孙独自一人去了打人者宿舍,结果被那几名男生活活殴打致死。

明知和对方有严重冲突,小孙应该不会自信到觉得能单挑众人,他只身前往狼窝,大概率是受到了某种威胁和逼迫。

一般宿舍的分配和管理,同班、同年级的学生会住在同宿舍、同一层楼,打人者是如何传信,逼迫小孙去找他们呢?

上述三个疑点关乎到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若不找出原因和症结所在,存在校园里的恶便不会拔除,后续可能威胁到其他学生的安全和利益。

三方达成赔偿协议

孩子在校园内突然被人打死,最悲痛和愤怒的,莫过于小孙的父母及家人。他们在校园门口申冤哭诉,怒斥学校不负责任,想为儿子的死讨一个说法和公道。

很明显,出了这样的大事,校方自己也不能擅自做主,在当地教育局的调停下,10月17日,学校、打人者家长和小孙父母,三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费用由学校和几名打人者家长各自承担一半!

初二学生都是未成年人,孩子闯了祸,监护人买单赔偿,这是合情合理的。学校对学生的安全负有保护义务,悲剧发生在校园宿舍内,学校的民事责任必然难逃。

只不过具体的赔偿金额没有公布,可毫无疑问的是,再多的金钱也买不回孩子的命,无法抚慰好小孙父母那颗悲痛破碎的心。

打人者的责任

殴打他人致死是严重的暴力犯罪,涉及到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死。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虽然只是在语序上有所不同,但具体审判量刑时,两项罪名的差别还是蛮大的!

几名打人的初二学生会不会因此承担刑事责任?具体还要看他们的实际年龄!

《刑法》第17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只不过因为不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所以会从轻或减轻处罚。

打人的男生都是初二,具体年龄没有公布,是否有人超过14周岁尚不可知,但大概率都已满12周岁,若最高检核准追诉,这几名同学的刑责就无处可逃了!

小讼语

校园霸凌和死伤案在今年多有耳闻,从邯郸男孩遇害,到晋江女孩跳楼,再到前不久的韶关6岁女童被泼开水,如今又是小孙不幸殒命。这一桩桩、一件件,都是生命的摧残、带血的教训和家庭的破碎。

如何拔除校园霸凌的毒瘤,给学生一个宁静安全舒适的环境?值得家长、学校和教育工作反省,也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去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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