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哪些决策需要100%表决权同意方可通过?

飞兰道 2024-05-17 03:19:14

来源:何顺秋 何律法税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于一般重大事项的决策,大家都知道需要过半数的表决权同意方能通过,而对于修订公司章程、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等七个法定重大事项,则是必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方可通过,于是有了股东持股51%为相对控制、持股67%为绝对控制的说法。然而,很容易被大家忽视的是,还有一些特定情形和特殊事项,股东别说持股67%,即使持股99%也无法做到一票通过、绝对控制。

面对这些特定情形和特殊事项,只有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能作出决策,如果仅通过多数表决权通过,又或者仅仅通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而修订章程作出特别规定,一旦发生争议和纠纷,相关决策效力很可能不受法律保护。在新《公司法》更加注重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导向下,广大公司和股东更应当对这些情形和事项引起足够重视,依法合规形成决议、作出决定。

一、有限责任公司用非会议方式行使股东会职权,作出决定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引用的法条均为新《公司法》法条,下同):“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八)修改公司章程;(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东会职权的相关决策事项,既可以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也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而作出决定,但不召开会议的决策,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二是以书面形式作出,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通知时间如不在章程中规定,另有约定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也就是说,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依法需要提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如果公司想对提前通知的时间作出短于十五日的规定,比如规定“提前十日通知”“提前七日通知”等,要么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要么需要全体股东共同作出另行约定,否则,如果会议提前通知时间短于十五日时,会造成会议程序性瑕疵,一旦发生纠纷,有可能造成相关决议被撤销。

三、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第八十三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在现行《公司法》中,监事是公司不可或缺的岗位,即使不设监事会的公司也必须有监事。但在新《公司法》新规下,监事不再是必须的,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在两种情况下可以不设监事:一是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从而依法不设监事会或监事;二是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也可以不设监事。

四、有限责任公司不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利润,须全体股东另行约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的年度税后利润,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一是弥补公司亏损。二是提取法定公积金。三是提取任意公积金。仍有剩余的才可用于向股东进行分配,利润分配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或者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如果需要另行约定、不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需要全体股东另行约定。此时,如果仅通过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并不能保证相关约定的法律效力。

五、有限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不按股东出资比例减少出资额须全体股东另行约定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上述法条规定可知,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减少注册资本的正常情形是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来减少出资额,不按出资比例减资通常被称为定向减资,或称为非等比例减资、差异化减资,采取此类减资方式,则需要全体股东另行约定、一致同意,仅作出多数表决通过,在司法实践中也往往存在不被法院认可的情形。

六、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时股东不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未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相比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于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拥有优先认缴权,通常情况下,优先认缴权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但也可作出不同的规定,需要全体股东共同约定、共同认可。

七、采取简易注销程序注销公司,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简易注销是新《公司法》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作出的新规定,要求公司全体股东作出承诺、全体股东对不实承诺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公司要想采取简易注销程序来注销公司,也必须取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PS:推荐一款小编自用的财务软件:【中道查财税】

已成为更多财务人的信赖之选!电脑、小程序多端同步,随时随地一键查询,其中包括政策法规、财税答疑、专家解读、法院判例等......更多功能等你来解锁!

赶紧长按识别下方小程序【免费用】起来!

电脑端网址:(https://www.focustax.cn)

0 阅读:0

飞兰道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