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万专项款不翼而飞;脏水淋身如何才能还回清白

吕新祝 2024-03-04 22:52:16

村村通扶贫本是为老百姓谋福祉的大好事,没想到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佛寺镇八吉营子村却牵出一件模模糊糊的贪腐案件。

据悉,2016年佛寺镇的镇长和八吉营村主任争取了一个30万的扶贫专项款,用于修村内六公里砂石路。

因村主任宝军属于连任老干部,村书记徐世光上任不久。徐世光提出按照六步工作法,进行合法招标的意见直接被村主任宝军否决。

在宝军的主持下,其熟人胡志涛接手项目,并签订了关于修建村内六公里砂石路的合同。该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在相关款项逐一落实的过程中,村书记徐世光开车接送不会开车的村主任宝军。

事情看似正常,实则埋下了重大隐患。因为项目没有走正规的招标流程,全是宝军一手遮天主持完成,期间徐世光有参与协助有关工作。五年之后,宝军与胡志涛联手指控徐世光贪污该项目30万的扶贫工程款。

法院结合审理了宝军、胡志涛有关人等提供的证据供词,判定徐世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退赔、罚金等处决。随后,案件上诉至二审,因事实不清晰,需要补充证据,因此案件被返还至县级法院重新审理。遗憾的是,阜蒙县法院在没有补充到新的证据下,依然维持了原判决。

从事实的角度出发,法院审理只采信一面之词。首先村里6公里的砂石路已经使用了五年,那么请问法院、政府建设砂石路的人力物力来自于哪里?这个30万难道不是专款专用吗?

尽管项目没有招标流程,但是确有工人施工吧,他们的工钱付了没有?谁付的?这很难查清吗?法院审理过吗?

砂石路有6公里需要的原材料不是一星半点儿,从哪里购买的?货款多少?谁付的?法院办案难道没有权利查询吗?能查不出真凭实据吗?

更大的漏洞就是,为什么作为主持该项目工作的村主任宝军在职期间不起诉,在一肩挑政策落实,落选后起诉?起诉前,宝军不知情吗,没有追要款项?难道宝军完全没有经手其中任何一项业务?

此外,判决书中提到了岐山镇长的证词。在第一次审理时,他作证称宝军与徐世光一同前往,并有相应的证明。因此可以确定整个事件宝军是知情的,包括在办理手续过程中。他关于不知道款项何时到账的说法存在矛盾冲突。

期间,向政府办理请款流程,全部是经过政府财政部门审核过关的,经有关领导批示的,况且2017年11月14日,交税是由村会计徐凤翔与胡志涛一同办理,签字物证已由法学鉴定证实系胡亲笔。

另外,在财政部门办理手续时,判决书中也提到了胡志涛的笔迹鉴定。胡志涛声称他并未前往办理手续,并引用财政所的证明,声称是徐世光签字。后来的笔迹鉴定证实签字者是胡志涛本人,这证明了他的签字存在。因此是否他亲自前往签字因笔迹鉴定确凿的证据而无法否定。那么徐世光又如何可能去办理手续呢?

此外,县法院没有实质性的物证或书面证据来证明钱款被徐世光拿走,只依赖人证证词。虽然确实存在对徐世光有利的证词,如胡志涛的笔迹鉴定和取款过程。在取款时,胡志涛亲自前往,至少取款人知晓,而取完款项后,必须进行签认和确认,确保款项数额的准确性。这就证明了银行已向胡志涛发放了款项。然而,这笔款项已交予徐世光,这一点无人证明。胡志涛说把钱取出来给徐世光,已无从证实,也不符合逻辑,作为应收人为什么要把钱给别人呢?

如果说,宝军和胡志涛污蔑徐世光杀人了,是不是徐世光杀人罪名也成立?

宝军、胡志涛、法院等人异口同声,三人成虎,脏水泼向徐世光,演绎出当代的众口铄金。

经侦调查认定徐世光诈骗罪,徐世光一人可能同时欺骗所有人吗?况且宝军与胡志涛多年老友,宝军与镇长配合默契,宝军指挥会计缴税等等情况。就算是徐世光想骗,骗得过去吗?

特别是签合同,徐世光也不知情,三十万一经取出后,宝军胡志涛必然需要按照合同付款。

既然诉诸法院,那么宝军胡志涛一定有数次追讨无果的经历,请二位出具起诉前数次追讨的证据!

敬请各位有关领导关注这起冤案,查明30万去向,呼吁法院以事实为依据,我们期待着正义的呼声,还遭受冤屈的徐世光清白!让真相无处可藏,让正义的阳光照耀每一寸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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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新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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