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判定争议:公正性遭质疑,厦门集美有关人员被指滥权

星汉之声 2024-06-28 14:45:48

近日,一起引人关注的交通事故在杏前路发生,引发了对J方处理程序和责任认定的质疑。据郭某斌反映,部门黄某非、康某灿在处理该事故的过程中,涉嫌偏袒对方驾驶员陈某良,存在滥用职权、徇私枉F,伪造证据的嫌疑。更为严重的是,他们并未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要求,在制作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当事人公开调查证据,直接下达了事故责任认定,此举剥夺了当事人陈述与申辩的权利,严重损害了程序正义。

这一系列问题的根源在于一起涉及两辆货车的交通事故。郭某斌驾驶的闽DDQ**16号货车搭载着李某、郭某文沿杏前路由东向西行驶,在进入事故区域后,向右变道至第二车道并保持直行。不幸的是,与陈某良驾驶的闽E961**62号货车发生了碰撞,导致两车损坏及车内人员受伤。J方初步指出郭某斌因未充分观察路面情况而导致反应滞后,但郭某斌方提供的行车记录仪显示,在碰撞前200米范围内第二车道并无其他车辆或障碍,质疑J方的责任认定缺乏直接证据。

而陈某良从中型货车的第一车道向左变更至第二车道时,并未完全进入目标车道即与郭某斌的车辆发生碰撞,同时,还违反了多项交通F规,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关于交通阻塞时的停车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规定、第五十七条关于转向灯使用的规定,以及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关于驾驶中使用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陈某良被指从前方车辆左侧超越行驶,但根据郭某斌的理解,超越应限于同一车道内,而陈某良实则跨越了两个车道,属于明显的变道行为。郭某斌方对部门将其解释为“超越行驶”表示不解,认为这混淆了超越与变道的法律界定,要求对陈某良的行为重新评估。这一行为也被认为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这些违F行为均有监控视频、询问笔录等证据支持,构成陈某良理应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坚实基础。然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未能充分记录,详细记载,导致对事实的呈现不全面。且在出具事故认定书之前未召集当事人公开调查证据,损害了程序正义。

更甚者,有证据显示,相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只提及陈某良的一项违F事实而忽略其他重要违规行为,据郭某斌透露,其在收到思明F院的材料前从未见过所谓的《相关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更未在上面签字确认。整个《相关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都是伪造的签字签名以及不存在的违F事实。更令人费解的是,这份告知笔录的日期为2023年8月31日,而《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却在前一天,即8月30日便已作出。按照正常的行政程序,应当先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依据,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之后才做出正式的处罚决定。

 

郭某斌强调,在行政庭当中,被告集美部门大队当庭承认不是郭某斌签字的事实,却对其伪造签字以及违F的事实矢口否认。

经郭某斌多次X访,厦门相关部门、集美相关部门都存在B庇行为,包括集美部相关门大队长邱某勇、副大队长叶某岩、中队长王某龙,现任中队长涉及B庇下属不当行为,使整个事故处理链条上的公正性受到严重挑战。

面对确凿证据与合理质疑,监察部门以“情况不属实”回应,不仅未能平息公众的疑虑,反而加剧了对整个事件背后是否存在更深利益纠葛的猜测。郭某斌通过媒体发出的公正呼声,正汇聚成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要求彻底揭开杏前路事故处理中的H幕,捍卫每一位公民应有的合法权益与法治尊严。

此事件不仅关乎个人权益,更是对公共安全及司F公正的考验。社会各界呼吁相关部门对此进行全面、透明的调查,以实际行动回应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恢复民众对执F部门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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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6-29 09:15

    该文章最后一段声明,不能保证文章内容的真实性,这不是放屁吗!小编即然保证不了真实性,为什么还要在公众媒体上发表?

星汉之声

简介:追求正义,追求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