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为企业后,视同缴费年限和过渡性养老金怎么计算?

帮兄聊职场 2025-02-10 13:12:27

事业单位是国家出资组建的从事公共服务的单位,事业单位按照经费来源来划分,分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等。按照性质来划分,又将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等三个大类。

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这是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各个地方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之上,纷纷出台了分类改革的实施细则,拉开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序幕。

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要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即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即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这种划分标志,比如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疾病防控、妇幼保健、基础性科研机构等,都是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县以上医院、高等学校,应用科学研究等事业单位I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对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改革的目标是比较明确的,对工作人员几乎没有任何影响,特别是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很多都改成参公单位,工作人员也划归为参公管理人员。

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在改革以前,本身就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费来源也是自收自支。但由于单位的性质是事业,工作人员享有事业单位编制,还要享受国家的各种补贴津贴。虽然也是聘用制,但身份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改革以后,原来的事业单位要注销,重新登记为企业,由事业单位到企业的转变,虽然只是改了一个字,但工作人员的待遇是完全不同的。比如原来事业单位的身份不再保留,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部改为劳动合同制职工。

事业单位改为企业以后,以前是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为企业以后要整体转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从2014年10月才开始实施的,如果事业单位是在2014年10月之前改为企业,单位就要从改制为企业的当月,为职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如果是在2014年10月改制为企业的,职工2014年10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仍然要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10月1日以后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对于2014年10月1日之前改制为企业的,工作人员在改制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改制后的缴费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改制后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时,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办理退休和计算养老金。

由于事业单位改制之前还存在比较长的视同缴费年限,也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是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过渡性养老金计算的年限为改制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企业以后,如果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改制的,改制前在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如果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改制的,2014年10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10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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