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就是2024年的农历新年了,在此,先向大家提前送去新春的祝福,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生活充满阳光,工作顺心如意,梦想照进现实,每一天都充满希望!
每年的农历新年放假之前,都是忙着各案件的开庭和结案,今年也不例外,这些天一直在忙整理案件材料、分析案情、和家属沟通案件辩护和诉讼策略等,为案件开庭做充分的准备,生怕会错过或遗漏案件重要细节,担心会因没有做到足够细致影响案件结果,辜负当事人的重托和信任。
所以,这些天睡眠就不是太好,睡眠时间也短,每天大概3、4个小时,最近就没有即时更新,今天2025年1月24日,好不容易挤出时间闲下来写下这篇文字,和大家聊聊最近办案过程中,很多当事人、家属关心比较多的问题。
1月22日返京途中,于万米高空拍摄
就在前几天,刚代理一个案件开庭,委托人是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很不幸遇害身亡,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家属自然不服,认为应当属于故意杀人罪。
这里说的故意伤害罪,指的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况,如果是致人轻伤、重伤或严重残疾,就不在讨论范围了,因为这些情况与故意杀人罪不会发生混淆,毕竟很明显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完全不同的。
故意伤害罪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两个犯罪行为都是对公民人身权利构成侵害。
在法定刑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杀人罪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乍一看没有什么区别,再细看会发现两罪法定刑的顺序存在不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从轻到重;故意杀人罪是从重到轻。
别小看这点区别,这点区别反映出两罪的起点刑是不同的,前者起点刑比较轻,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开始;后者起点刑比较重,从死刑开始,所以,这点区别会直接决定被告人是生是死,服刑期是长是短。
正因如此,在类似案件中,被告人自然希望是判故意伤害罪,这样判刑可能会轻;被害人家属自然是相反,希望判故意杀人罪,这样判刑可能会重,甚至是死刑。
问题就来了,如何区分和认定呢?
从犯罪构成来讲,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在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都是死亡结果)、行为方式和手段方面都是相同的,不能作为区分的标志;在行为人主观方面却是不同的,前者表现为侵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后者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因此,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即主观故意,才是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的关键。
那么,问题又来了,主观故意属于行为人的主观意识方面,既看不见又摸不着,怎么去证明和判断呢?
马克思主义哲学有一个重要观点,是“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物质的主观映像”,很好的阐述了客观物质与主观意识之间的关系,该观点同样适用于法律,也适用于回答上述提到的问题,哲学和法律在渊源上本就是相通的。
在案件中综合分析和判断行为人主观方面是伤害的故意,还是杀人的故意,由于具体案件的不同肯定会有很多细微区别,但在总体方向和策略上基本是一致的,一般都会从行为动机、事件起因、发生时间、地点,行为准备、方式、手段、程度、过程,犯罪后的反应和举动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考虑。
比如行为人用刀刺一下和用刀刺三下或更多下,前者故意伤害可能性大,后者故意杀人可能性大;比如行为人用刀刺一下手臂和用刀刺一下心脏,前者故意伤害可能性大,后者故意杀人可能性大;又比如行为人刺伤被害人后积极救治和行为人刺伤被害人后逃跑,前者故意伤害可能性大,后者故意杀人可能性大;等等,这样的例子有很多。
最后,需要强调和注意的是,具体个案中的判断没有这么简单,并且,在分析和判断时不能单独依据某个因数或单独从某一个方面判断,一定要结合全部可能影响判断的因数,综合分析和考虑。
感兴趣的朋友也可以留言讨论,我也会分享一些真实案例给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