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桩事关食品安全的行政诉讼案件引发了人们的关注。
诉讼起因是江苏盐城经营羊肉铺的个体工商户陈某某私自替同村村民宰杀6只活羊并售卖未经正常检验检疫的羊肉若干公斤,共获利180元。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查获。
2024年1月18日,盐城市大丰区市监局对陈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针对陈某某售卖1只羊和6个羊头并获利180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拟没收尚未卖出的6只羊头和4只羊(包括3只家中查获的羊胴体)、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130,180元。
陈某某承认自己违反了有关规定,但认为执法机关处罚过重,“过罚不当”;另外,他主张自己是禁不住同村村民因为罹患癌症急需钱治病苦苦哀求而犯下的过错,系“事出有因”,应该从轻处罚。于是他以不服处罚为由,对大丰区市场监管局提起了行政诉讼,将对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原行政处罚。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4年9月26日作出行政判决书。
一审判决书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陈某某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12月24日,该案二审开庭。二审如何判决,人们翘首以盼。
关于此诉讼案,社会上有正、反两种针锋相对的意见:
壹、正方的意见坚决支持市场监管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做出的高额处罚措施。
食品安全无小事,一旦未能从源头上对食品严加管控,后面的监管势必事倍而功半,则必定会造成重大的社会危害,甚至祸国殃民、百姓涂炭都不为过。
陈某某私宰私卖的羊肉虽然没有检出有毒有害问题、也没有造成实质性质的伤害事件。但这只是概率问题,不能因此就网开一面,让法律的威严打了折扣。
法律就是法律,不是人情,更不是嘻哈轻佻、利益交换的儿戏。
只有严刑峻法,将那些觊觎不当之财的违法犯罪分罚到肝胆俱痛倾家荡产、关到不能自理,才能以儆效尤,肃清冒天下之大不韪知法犯法的丑恶行径,使更多的人对食品安全有认知度、存敬畏心,时时绷紧“安全”这根绳,不敢轻举妄动,不敢越雷池半步。
贰、反方的意见处罚是必要的,但处罚的尺度明显畸重,有矫枉过正之虞,应该加以修正。理由有四:
1、因为违法者是出于对村民邻里的帮助才“私宰私卖”,客观上是在做好事。
2、私宰的羊肉经过检验没有检出病毒、农药及重金属残留这些危害因素,表明食物是安全的,不会造成安全事故。
3、陈某某帮邻居的忙获利仅180元,却被罚款10多万元,“过与罚”显著失当,不排除执法部门滥用自由裁量权牟利的嫌疑。
4、畸重的处罚更可能加剧小本经营者破产、返贫致贫的风险,对社会的稳定也是一大隐患。
叁、笔者的观点我,这一次,完全支持正方的意见,站队、力撑行政执法部门的举措,必须重罚、重罚、重罚!毫不手软!
中国内地食品安全事件为何频发高发、猖獗到无以复加令人触目惊心?一个关键的原因是食品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远远不够,无法从源头上完全堵死毒害食品的泛滥。
过往的经验和教训表明,中国建立了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也有庞大的监管执法人员,但是由于“雷声大,雨点小”,蜻蜓点水、人情式执法,法规执行起来往往变形走样,打了折扣,“鞭子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处罚力度不够刚强,没有足够的震慑力。导致有关从业者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盲目逐利;导致危害食品流出的渠道五花八门、多种多样,令市民群众防不胜防,令执法者头痛医头、疲于奔波。
只顶格处罚,从重从快,杀一批、关一批、狠罚一批制贩售毒害食品的不法分子,叫这些大发不义之财的人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才是“食品安全事件零容忍”应有的姿态!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人们常说“病从口入,祸从口出”,有统计人类90%以上的疾病都跟“吃”有关系。因此,扼住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守护消费者餐桌和舌尖的安全,意义尤其重大!
期望盐城中院不负老百姓对食品安全的殷切期盼,不以妇人之仁、不搞一团和气、不任性法外开恩,正本清源、坚守底线,终审裁决时驳回上诉人的诉求,维持一审原判!给食品安全一片蔚蓝的天!
如此为之,则是天下百姓之福。
肆、附食品安全事件超级罚单典型案例【1】、安徽合肥。2022年8月,一餐饮店因超范围制售“手拍黄瓜”等消暑凉菜,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立案调查,罚款10余万元;
【2】、陕西榆林。20220年6月,一对经营粮油副食店的夫妻在自家店门口销售芹菜4斤,获利5元。因拿不出进货渠道证明以及所售芹菜被检出农残超标,被罚款6.6万元;
【3】、江西南昌。2023年10月,省联合调查组在对高校食堂“鼠头鸭脖”事件展开调查后,开出重磅罚单: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吊销涉事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对江西中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325.5元。
责任人朱某某被处以去年收入的10倍罚款即284.4万余元,陶某某被处以去年收入的8倍罚款即185.2万余元,易某某被处以去年收入的9倍罚款即226.3万余元。
负监管职责的相关公职人员被依法追责,包括但不限于:撤职、降职、内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