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毛主席一生写了很多书信,但由于那个年代的条件所限,很多书信手稿都已散失,这里整理的近400 封书信是毛主席 1920 年至 1965 年所写的,读来受益匪浅,很珍贵,建议收藏!
第二百一十六封致 刘 少 奇
一九五〇年六月四日






少奇同志:
此件①看过,很好,很有用。有些修改,请再酌。说富农的部分长了,反而不清楚,有些则说得不大适当,故删去一大部。加上一九四六年以后一段经验②,借以纠正一部分同志已经有了的一种错觉,说过去的“左”倾错误是一九四七年十月十日土地法大纲上规定了没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原故。如果没有这段说明,则不能纠正此种错觉。
所谓生产力,是指劳动者和生产资料(亦称生产手段)两部分。所谓生产资料,在农村中,首先是土地,其次是农具、牲畜、房屋③等。粮食是农民利用生产资料生产出来的生活资料。我们将从地主手里没收的粮食亦和其他被没收的东西列在一起称为生产资料也是可以的,因为这种粮食具有资金的性质。所谓生产关系,是指人们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关系,即财产的所有权关系。生产资料的使用,例如农民使用(租用)地主的土地,只是地主对于土地的所有关系的结果,这种所有关系表现为佃农对地主的隶属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即是生产关系。过去许多同志在这个问题上犯了二元论(甚至是多元论)的错误,将生产关系和使用关系并列,又将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并列,作为划分阶级的标准,把问题弄得很糊涂,划错了许多人的阶级成分。曾于一九四七年冬季叫乔木④写了一个文件,题为“中国各社会阶级及其待遇的规定”⑤,其前面两章是我写的,说明了这个问题,可以参看。
毛 泽 东
六月四日下午
注释
①指刘少奇准备向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的草稿。
②指毛主席在刘少奇《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草稿中加写的一段话。全文是:“在一九四六年七月至一九四七年十月这一时期内,华北、山东及东北许多地区的农民群众和我们的农村工作人员,在实施土地改革中,没有能够按照中共中央在一九四六年五月四日颁发的基本上不动富农土地财产的指示,而按照他们自己的意志行动,将富农的土地财产和地主一样地没收了。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这一时期,是中国人民和国民党反动派双方斗争最紧张最残酷的时期。土地改革中发生偏差,也以这一时期为最多,侵犯了一部分中农的利益,破坏了一部分农村中的工商业,并在一些地方发生了乱打乱杀的现象。发生这些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当时紧张的政治形势和军事形势,同时,也由于我们的大多数农村工作人员没有土地改革的经验,他们不知道正确地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方法,划错了一部分人的阶级成分,将某些富农当成了地主,将某些中农当成了富农。鉴于此种情况,中共中央乃于一九四七年十月十日颁发了土地法大纲,将富农和地主加以区别,但允许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同年冬季,中共中央颁发了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文件,毛主席发表了《关于目前形势与任务》的文告,任弼时同志也发表了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演说。从这时起,农村中发生的某些混乱现象就停止了,土地改革走上了正轨。为了使我们的同志今后在各新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工作中不要重复过去的错误,指出过去的经验是有必要的。我们现在是处在完全新的情况下,我们建议的土地改革法,采取了消灭封建制度保存富农经济的方针,也是完全必要的。”
③这里的“房屋”指作为生产资料的房屋。作为人们生活用房的房屋,毛泽东把它列入生活资料。他在《中共中央关于土地改革中各社会阶级的划分及其待遇的规定》第一章中曾经指出:“人们为着要生活,就要生产生活资料,例如粮食,衣服,房屋,燃料,器具等。人们为着要生产生活资料,就要有生产资料,例如土地,原料,牲畜,工具,工场等。”
④乔木,即胡乔木。当时任毛主席的秘书。
⑤这个文件的全称是《中共中央关于土地改革中各社会阶级的划分及其待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