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为父亲连续投保三年,第四年父亲因事故受伤,申请理赔后却被保险公司告知续保未成功,并称此前公司已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该产品停售公告,保险公司还应赔偿吗?近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缔约过失责任,赔付相应部分的损失。
2021年2月28日,王某娟为其父王某明向某甲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保单自动续保,并按照投保时填写的缴费信息自动划账缴费,缴费成功后保险期限自动延续。上述保险到期均续保,2023年2月28日上述保险再次续保,保险生效日为2023年3月1日,保险期间为一年。2024年2月,临近保险期间届满,王某娟照旧向指定账户中汇入足额款项供保费划转。
2024年5月11日,王某明因骑行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花费医疗费3.6万余元,按照保单可赔付金额为9453.3元。后王某娟向某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某甲保险公司拒赔,并告知王某娟,某乙保险公司整体受让某甲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原某甲保险公众号已迁移至某乙保险公司,且已为客户自动关注某乙保险公众号。2023年12月28日,某乙保险公众号发布了关于停止销售部分保险产品计划的公告。计划中包含王某娟投保的保险产品,该保险产品自2023年12月31日起即停售,在2023年12月31日前成功投保的,将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保障服务,直至本保单年度结束,期满后不再接受投保申请。王某娟投保的保单于2024年2月28日期满已失效,且保险产品已停售无法续保。被投保人王某明在期外发生意外事故,某甲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王某娟遂查看指定账户,发现保险公司未划扣保费,保单未续保成功。王某娟、王某明认为,自2021年至2023年便通过双方指定账户自动划账缴费连续投保,某甲保险公司迁移微信公众号并发布公告通知产品停售,对一般人而言,难以在公众号众多消息中注意到该信息,若知晓停售,其本可选择其他保险产品。王某娟、王某明遂将某甲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保单赔付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就本案所涉保险,双方明确约定到期自动续保并自动划扣缴纳保费。王某娟自2021至2023年度均顺利续保,已形成对保险产品续保方式的合理预期,其于2024年按照以往方式在双方指定账户中汇入足额款项,应视为已申请续保,某甲保险公司未划扣保险费。虽然迁移后的公众号发布了公告通知停售,但某甲保险公司未能明确有效告知王某娟,致使王某娟未能顺利续保,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二原告合理信赖利益,应承担相应缔约过失责任。同时,考虑到原告亦存在未及时查看保费续缴情况等因素,综合全案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709.32元。
该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判决现已生效。
在连续投保保险合同中,基于合同约定自动续保并于双方指定账户中划扣缴纳保费,已形成较为稳定的交易习惯,投保人对于续保已产生合理信赖。基于连续投保保险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合理有效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尤其是对于连续投保保险合同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如产品停售等,更应采取明确、有效方式进行点对点通知。若因保险公司单方变更、解除保险合同,未能明确、有效、合理通知投保人,致使续保失败,应认定为系保险公司原因导致投保人信赖利益损失,保险公司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缔约过失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记者:余建华
通讯员:徐奇琦 孙榕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