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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自9月1日起实施。
01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规定签《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项目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2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02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资金安排不足,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资金安排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03建设单位三“禁止”,十“不得”
三“禁止”
禁止以各种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
禁止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法开工建设。
十“不得”
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
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显失公允的条件和要求;
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
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
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
不得任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04建设单位涉嫌犯罪,将追究刑责;项目负责人离岗仍追责
重点检查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情况。对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采用“差别化”监管模式,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
建立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记录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受到行政处罚或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建设单位存在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负责人因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不影响对其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追究。
01多省落实建设单位首责,提高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离岗仍追责
目前,多地发文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提出更高的任职条件。
青海: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工程类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等4个条件其中之一。
宁夏、湖南、重庆:项目负责人作为受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工程建设活动第一责任人(项目法人代表),应具备工程类或经济类大学本(专)科及以上学历。规模以上工程还应具备高级以上职称等3个条件之一。
成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均应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上海、雄安:规模以上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浙江:宜委派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其他省市文件要求为中级职称或者没有作出相关要求。
此外,9省市都对责任追究更加细化,项目负责人离职或退休也要追责。
青海、宁夏、浙江、北京、湖南、重庆、上海、成都、青岛:
建设单位存在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者已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文章详情:担任甲方项目负责人需要高级职称、本科学历!工程出了问题,离职、退休也要追责!
02国务院:压实建设单位责任,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违者将予以处罚
2020年1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发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
压实建设单位9项责任:
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项目包括国有企业项目,如果没有资金不得立项,没有资金不得开工。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因争议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建设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这是法律规定,多年前就有,现在从新又发,有什么用?你倒是执行起来啊。。。[得瑟][得瑟][得瑟]
追谁责?我的房子还在漏雨找谁?
请问?哪里落实了?
建设单位还要押款,还要负首责[笑着哭]
请问,发布多久了?
订下的规章制度非常好㇏但具体执行下来困难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