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皇帝喜欢抄家,但规定不能一锅端,有三类财产按例可以保留

夜莺歌声凄凉 2025-04-09 09:14:04

自清代雍正帝执政起,于官员遭弹劾涉及诸如贪污、索贿、钱粮亏空等重大罪行之情形下,在刑部予以定罪量刑前,照例须先行查抄其家产。

然而,抄家之举并非如大众普遍认知中那般,将一切具有价值之物乃至锅碗瓢盆皆搜罗殆尽。事实上,抄家行动会依据具体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对部分物品予以保留。此即文献中所提及的“三不抄”原则。

【一是分家兄弟、子女不抄】

财产独立管理这一概念,并非近代产物,早在清代便已广泛存在。依当时法律,若官员因罪遭抄家,其已组建家庭且另立门户的子女,所拥有财产不归属于犯罪官员,并不在抄家范畴之内。

以乾隆三十六年间一事为例,彼时,内务府员外郎三格于皇家工程相关事务中,罔顾法纪,接受商人贿赂。案件败露后,乾隆帝亲自颁下旨意,令内务府对其实施抄家之举,并依律予以量刑定罪。

内务府中,三格家族有兄弟二人及其所育三子均在此当差。彼时,内务府总管大臣就相关事宜奏请乾隆皇帝。对此,乾隆帝降旨称:“若其兄弟子侄,早已分户析产,那么罪责不应相互累及。向来在查办重罪之人的家财时,亦不会牵连其亲属一同治罪。”

鉴于三格出身旗人,或有人揣测乾隆帝在相关处置上会有所宽宥。然而,需明确的是,汉族官员在相应事宜中,亦能获得同等对待。

乾隆四十九年,安徽按察使陈淮因犯包庇之罪,圣上降旨对其宅邸予以抄查。彼时,陈淮之子于数年前便已完婚并独立营生,另立门户。在地方官员执行抄家事宜期间,其儿子的财产并未受到牵连。

然而,存在一种需加以甄别处理的情形:若获罪官员将财产转至兄弟、子侄名下,且后者蓄意隐匿,经调查核实后,该部分财产将一概充公。

【二是族产不抄】

在古代社会,宗族关系备受重视。于彼时社会结构中,无论是入仕为官的读书人,抑或是经商致富的商贾,皆肩负为宗族谋福祉之责任。其中,经济层面的作为尤为关键,即需拨出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以增益族产,以此巩固宗族的经济根基。

族产,涵盖祭田、学田及祠堂等诸多类型,其性质为家族集体所有。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在官府执行查抄举措时,此类族产并不在抄家范畴之内。

以乾隆三十七年为例,彼时盐商同文获罪,其家产依律被官府没收。地方官员将相关财产清单呈递上奏,同时就同文族产中的祭田共计四顷十亩是否一同查抄一事,向朝廷请示。对此,乾隆帝作出“免其入官”的批示。

族产不予查抄并非毫无条件。倘若官员家族涉足商业经营,且该官员于族产中持有股份,依循相关规定,其持有的相应股份需进行查抄。以乾隆四十六年为例,彼时犯官蒋全迪在族产中所占四分之一股份,便依规被查抄。

但凡研读《红楼梦》之人,对其中第十三回的情节当有所记。彼时,秦可卿于梦境之中向王熙凤建言:在家族昌盛之际,应于祖茔周边广置田庄、房舍及土地,以此储备祭祀与供给所需之费用。因其强调,即便家族蒙罪,一般财物或被充公,然此类祭祀产业,官府却不得染指。如此,即便家族日后衰败,子孙尚可回归故里,读书耕田,亦有安身立命之所,家族祭祀亦可绵延不绝。

此情况表明,在彼时的法律体系架构下,族产被赋予法定保护地位,明确被排除于抄家所涉范围之外。

【三是御赐之物不抄】

此规定的适用对象主要为高级官员群体。盖因普通人士并无资质获享皇帝御赐之物。御赐物品,堪称荣誉与特权的表征,通常具备较高价值。然而,鉴于其乃皇帝亲赐,实不能单纯以经济价值衡之,更严禁流入市场进行二次交易。

皇帝所赐予之物品类繁多,诸如御笔亲书之匾额、楹联,以及实物类之如意、朝珠等皆在其列。当高级官员因获罪而遭抄家处置,且其府邸藏有御赐物品时,官府须详细造册登记,并奏请皇帝旨意定夺。

乾隆四十七年,闽浙总督陈辉祖于查办王亶望家产一案中,蓄意采取不正当手段,隐匿其真实财产状况并私自侵占。此行为败露后,乾隆帝颁下旨意,将陈辉祖革除官职,并对其府邸进行抄检。

陈辉祖生于簪缨世家,其父乃乾隆朝早期声名远扬的封疆大吏陈大受。陈大受凭借卓著的官声与高洁的人品,在当时颇负盛名,深得乾隆帝的赏识与嘉许。在其仕宦生涯中,曾数次承蒙乾隆帝恩赐朝珠、如意及字画等御用之物。

湖南巡抚于陈辉祖原籍之地查获诸多御赐物品后,精心编纂了一册名为《御赐陈辉祖之父暨陈辉祖物件清单》,随即恭呈乾隆帝御览。

乾隆帝鉴于陈大受卓著功绩,恩准其御赐物件依旧留存于陈氏后裔之手。与此同时,乾隆帝颁定规制:今后但凡获罪官员祖上所受御赐之物,均不纳入抄家范围。然而,罪官本人所获御赐物品,则需尽数收缴至内库。

除上述所提及的“三不抄”原则外,朝廷基于具体情形考量,亦会对犯官家属有所宽宥。

官员作为社会的精英阶层,亦肩负着家庭供养之责,上有长辈需奉养,下有晚辈待抚育。若遇父母辞世且子女皆已成年之情形,尚不至于为生计所困。然而,当面临父母年事已高、家中仍有幼子的状况时,一旦家产被官府没收,其家庭的经济维系与日常生活必将陷入困境,生计该如何维持,着实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基于此,朝廷颁行特定规制,允许留存部分家产,用以保障眷属的生活所需。特别是对于那些家中尊长有年迈母亲,晚辈有尚在襁褓中的婴儿的家庭,在执行抄家举措时更需秉持人性化原则。否则,君主极有可能招致舆论指责,背负骂名。

以乾隆四十三年为例,彼时江南布政司陶易卷入“一柱楼诗文字狱”。经定罪,其被革除官职,家产遭抄没。之后,乾隆皇帝获悉陶易家中有年逾八旬之母,时年八十二岁,遂饬令地方官员返还部分财产,用以保障老人安度晚年。

需明确,世间诸事皆无绝对之态。针对官员犯罪后是否给予优待,关键取决于其所犯具体罪行。若涉及谋逆、大不敬等严重罪行,绝无额外宽宥之可能,反而极有可能遭受株连九族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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