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余华英此前受审画面。图/新华社客户端视频截图
文 | 柯锦雄余华英被判死刑!
据央视新闻报道,10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余华英拐卖儿童案做出重审一审宣判,对被告人余华英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如杨妞花在内的多名受害人所希望的那样,重审一审维持了死刑判决的结果。
这并非余华英第一次死刑判决,实际上,在2023年9月,贵阳中院在当时的一审程序当中就已经判决余华英死刑。二审期间,发现余华英还有遗漏拐卖儿童犯罪事实,贵州高院因而发回重审。
10月11日,该案在贵阳中院重审一审开庭,公诉机关指控余华英涉嫌拐卖的儿童从11人增加到17人。按照刑法的规定,余华英拐卖儿童的行为不管是11名受害者,还是17名受害者,都属于情节严重,死刑判决也是罚当其罪。
程序上的来来回回,改变不了余华英的罪恶滔天,法律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坏人。然而,“死刑判决蕴含11名儿童及其亲属的正义”和“蕴含了17名儿童及其亲属的正义”,其中的“正义含量”有着显著的差异,这也是本案重审的重要意义所在。
拐卖儿童是一个古老的犯罪,即便在古代封建社会,这种突破天理人伦的行为,也会被严惩。而在法治理念趋向“少死化”的文明时代,拐卖儿童罪也是目前国内刑法当中少有的最高刑为死刑的罪行。
拐卖儿童行为本身虽没有直接伤害他人性命,但被拐卖的孩子其生命轨迹发生改变:犹如死亡“重生”一般,再也不是原来的自己了。
余华英罪恶之路的起点恰是自己的亲生孩子,在庭审中,其对受害者的表现一直是冷漠和麻木的,感受不到对于自身罪行的忏悔。2004年,余华英曾因拐卖儿童作案时被抓,但余华英隐藏了自己的身份,只被判刑8年。而这一次,余华英没有逃脱法律的审判。
这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中一位受害者,来自贵州织金县的杨妞花。她在5岁时被余华英从贵州拐卖到河北,因而余华英的样貌被她深深地记在脑中。2012年,杨妞花开始寻亲,2021年通过短视频平台找到亲人,但父母早已不在人世。2022年,杨妞花报案,通过杨妞花的线索找到了中间人,最终牵出了余华英。
有些受害者由于被拐卖时年纪尚小,生活完全改变,长大之后对于寻亲的动力不足。但是作为直接受害者,他们大都见过人贩子的样貌,因而是找到人贩子的关键。每次庭审或宣判,杨妞花和姐姐都会到场。她希望通过热点案件的影响力,让那些不敢站出来的孩子看到,找到家并不会影响现在的生活。
“一个人称之为孤勇,一群人称之为群英,我们今天的所作所为就是群英,所以我们明天见证的就是法治中国。”杨妞花喜欢的这句话,其实也是在激励那些受害者,只有积极站出来,才可能震慑人贩子,才会让他们知道,自己的罪行总有暴露的一天,不要有任何侥幸的心理。
余华英终究要为自己的罪行付出代价,但也有人贩子至今仍下落不明。此前媒体关注的广东“梅姨案”,至10月24日,被拐9名儿童都已经找到,但绰号“梅姨”的女子仍逍遥法外,足见打击拐卖犯罪的难度之大。
现如今,像余华英这样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已经较少,但将孩子物化为商品的行为并不绝迹,甚至一些医院也参与其中。从刚出生不久开始,在孩子尚未形成记忆的时候,就已经成为“受害者”。这一类的犯罪更为隐秘,暴露更为困难。
因此,对于被余华英拐卖的儿童及其家庭而言,余华英被判死刑,是一种正义的实现和精神上的慰藉。但这个死刑判决不仅仅代表一个个案的终结,其更向社会传递出一个明确的信号,即拐卖儿童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法律对这一违法犯罪行为始终秉持零容忍态度。
撰稿 / 柯锦雄(律师) 编辑 / 马小龙 校对 / 赵琳 欢迎投稿: 新京报评论,欢迎读者朋友投稿。投稿邮箱:xjbpl2009@sina.com 评论选题须是机构媒体当天报道的新闻。来稿将择优发表,有稿酬。 投稿请在邮件主题栏写明文章标题,并在文末按照我们的发稿规范,附上作者署名、身份职业、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以及银行账户(包括户名、开户行支行名称)等信息,如用笔名,则需要备注真实姓名,以便发表后支付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