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会看到很多开超市的朋友抱怨,就因为在超市发现了一件过期商品,且没有造成任何实质性的伤害,被食药监部门查到后即被罚款6万元,不交又不行,一交又基本上是把两年的利润的都上交了。
有类似的案例供大家参考:食药监部门开了罚单,但法院却判决超市可以不用交罚款。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2023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新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新食药监食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被执行人(吴小吉)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为由,对其处以没收违法食品、没收非法所得17.5元并罚款60500元的处罚。
2023年11月5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以上文书均已公告送达。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书内容,申请执行人新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新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食药监食罚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的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但申请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外,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被执行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豆干共七袋,违法所得17.5元,明显轻微;剩余过期食品被依法扣押,违法行为得到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被执行人违法行为明显轻微并符合不予处罚的条件,对其罚款60500元明显畸重,且不符合行政处罚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新食药监食罚[20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内容,即没收违法所得17.5元;
二、对新食药监食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3项罚款60500元不予执行。
这是一起典型的“小过重罚”案件。
近日(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行政检察工作取得的进展成效,并回答记者提问。
有媒体记者问,“近期媒体报道了最高检办理的一起涉及“小过重罚”的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请问检察机关在解决此类问题、助推行政机关完善相关制度中发挥怎样的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表示,记者提到的这个案件,74岁个体经营户曾某因销售一瓶78元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曾某认为处罚过重,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6年诉讼未果、申诉无门,最高检到当地召开听证会公开审查,搭建“官民”对话平台,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
这个案件同样是一个典型的“小过重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在行政执法中既要严格执法,更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既要避免“小过重罚”也要避免“重过轻罚”,应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
2024年真的很难,电商冲击,社区团购冲击,涨价潮冲击,超市在生死边缘,还望监管部门能够人性化合理执法,给底层百姓一些改过的机会和生存空间。认同请转发!欢迎评论留言!
来源:最高检网站、红星新闻、经销商联盟平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