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有网友反映,河南商丘市虞城县交通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给一个汽配店开具罚单,却用个人微信收款1000元,质疑程序不合法。虞城县交通局行政执法大队一工作人员回应,只要开具的发票是真的,这个钱99%的可能性是上交了的。
涉案票据(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显示,开票日期为2024年12月19日,被处罚对象是一家汽配店,违法事项为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罚款金额为1000元,收款人为金某某。
另一张截图显示,该笔款项是通过微信扫码转给了金某某。
罚没收入直接转给执法人员个人微信,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不合规。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以下是具体理由:使用个人微信收款违反了罚缴分离的原则。罚缴分离是为了确保罚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罚款被挪用或滥用。个人微信收款无法保证罚款直接进入国库,存在被截留或挪用的风险。个人微信收款也缺乏正式的记录和监管,不符合行政处罚的正规程序,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条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下,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综上,即便是开具了罚没发票,个人微信收罚款的行为也是不可以的,可以拒绝缴纳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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