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案件回顾
有句话说得好“知人知面不知心,画皮画骨难画心”,有的人看起来文质彬彬,搞不好就是公安机关所要抓捕的连环杀手。
案情摘要
今天故事主人公的名字叫刘超,浙江温州人,是个地道的农村人。刘超有四个姐姐,在那个重男轻女的年代,他成了家里的“娇宝宝”。
他的父母更是捧在手里怕掉了,含在嘴里怕化了,也正是其父母的娇纵使得他走向了万丈深渊。
刘超在刚懂事的时候,由于自己的同学们有看黄色小说的,于是自己也就加入了他们。自从他看完以后就对性生活比较憧憬向往。
致使后来越看就越向往,慢慢的甚至有一种病态的想法,他甚至还偷看自己的姐姐洗澡,其父母发现以后也只是训斥一顿。
随着年龄的增长,刘超到了法定年龄可以去参军了,于是在1995年便报名去了装甲部队服役。
刘超因为自己内心的强烈欲望,所以经常自己跑出部队去找妓女,就在1998年的5月份,部队也因为他的不服从部队管理规定和私生活混乱将其驱逐出了部队。
后来,刘超不愿意在家务农,所以就去杭州找了一份物业保安的工作,因为在一座大厦里面上班,经常会看到一些漂亮的女生。
在大厦里面上班的一个刘会计性格温柔,说话温言细语的,这让刘超的内心更是春心荡漾,于是刘超就趁自己值班当天,人少的时候将大厦的电停掉。
把刘会计骗到了卫生间,本想强奸,但是刘会计誓死不从,他就把刘会计残忍杀害然后进行强奸,最后还将其碎尸。
后来被人发现尸块后,选择报警,经过警方的调查确定嫌疑人为刘超,但此时刘超早已溜之大吉,并且不断挑衅警方。
在刘超的逃窜过程中更是杀害了很多无辜者。在2004年,通过多地警方的联合,最终将刘超这个连环杀人狂魔抓捕归案。
以案释法
在刘超小的时候,看一些“黄色书籍”,那么观看黄色书籍或者是一些黄色网站的话是不是违法行为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三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任何人都不可以传播淫秽书籍、影视音像、图片或者是其他的一些淫秽物品。否则将可能会触犯我国刑法规定中的传播淫秽物品罪。
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罪情节比较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可能会被判处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
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人组织播放淫秽电影或者是录像等一些影视音像的,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并且还会处以相应的罚金。
如果是违法犯罪行为人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那么将会对违法犯罪行为人从重处罚。
一般来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只是观看“黄色书籍”的话并不是犯罪行为,但是传播的话就会违反法律规定。
而将“黄色书籍”售卖给刘超及其同学们的售卖者则会触犯我国刑法规定中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那么对于出售给像刘超这样还在上初中的学生来说,就是违法行为,对于其售卖者还要从重处罚。
那么,在刘超当兵期间,因为忍不住自己的内心欲望便外出去找妓女,这种行为在法律规定看来是不是违反法律规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人进行卖淫或者是嫖娼的,处以十日至十五日不等的治安拘留,可以再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人进行卖淫或者是嫖娼的过程中,如果情节比较轻微的,那么将会被处以五日以下的治安拘留或者罚款五百元。
如果说违法犯罪行为人是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也会被处以五日以下的治安拘留或者是罚款五百元。
根据法律规定,嫖娼并不是犯罪行为,但是属于违法行为。因为嫖娼是非法的性交易,这是一种建立在金钱之上的性关系。
因为嫖娼会更加容易传播艾滋病或者是梅毒等一些比较具有传染性的性疾病,所以我国明确禁止嫖娼这种非法行为。
那么,对于刘超在部队里面,禁不住欲望,私自跑出去找妓女嫖娼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家长对于孩子的教育可以娇惯,但绝不是纵容,在该形成价值观的时候请各位家长一定要好好教育自己的孩子。
就是这种垃圾才禁yell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