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夫妻共同债务中“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3-07-21 17:20:34
前言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负的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两大类型,即夫妻共同生活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然而,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认定难”的问题。

律师观点

对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从三方面认定:

首先该债务应系夫妻一方名义所负,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等。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与界限何在,应当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并由提出该主张的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其次,生产经营活动应具有经营共同性。经营共同性是指生产经营活动系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志协力经营,是认定共同生产经营及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的基础。此种经营共同性包括合意参与和共同经营两部分来予以考量,具体到审判实践中可以体现为共同决策、共同经营、共同投资等特征。但共同经营要素因受到具体分工的影响而在参与程度和形态上存在差异和不同,在认定上会有适当予以放宽。

最后,债务应系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当中,债权人应予以证明。此处涉及到两点需要明确:一方面,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债务的用途来进行认定,而非经营收入的用途;另一方面,经营收益的取得源于债务人对经营活动的出资,与债务之间并无直接关系。对上述两点予以强调目的在于说明,共同经营的认定只需考虑款项是否用于经营当中,而经营收益的用途则并非共同经营的构成要件。

夫妻共同债务中“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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