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谈江西14岁男孩捂嘴猥亵7岁女童案:对罪错少年,绝不能一拘一罚了之

飞燕说人生 2024-11-11 10:46:18

11月2日,发生在江西乐平的14岁少年捂嘴猥亵7岁女童案,当地警方已经发布警情通报,对男生行为构成猥亵,对其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相信很多人都看到了网络上传的监控视频,电梯里,男生用手捂住小女孩的嘴巴,之后又掐她的脖子。小女孩似乎因为窒息晕过去几秒钟。电梯门开,男生拖起女童走出电梯,被路人发现后逃离现场。

据女孩的妈妈说,事发后,女儿受惊,变得胆怯不爱说话,晚上还经常被噩梦惊醒。可见,孩子收到了多大的惊吓。

该事件在媒体曝光后,引起了网友们的热烈讨论。在谴责男孩儿罪恶行为的同时,对近年来青少年犯罪频发的现象很是担忧。

由于部分家庭对子女教育的缺失,还有一些家庭对孩子监管不到位,或者无条件的溺爱,导致一些青少年在未成年时,做出与其年龄不相称的错误行为,甚至严重一些的,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而如何惩戒并帮扶这些罪责少年,则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最直接的受害者,也是未成年人。这些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往往因为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恶劣事件,不但身体受到伤害,还极有可能精神受到重创。有的孩子甚至一生都无法走出这个阴影。

而这些罪错少年,因为未成年,尚未达到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往往被批评教育一番,又放归家庭。罪错行为严重一些的,也只是被处罚行政拘留。但这样的惩戒,往往很难达到对罪错少年行为的矫正,以及其后期不再犯下同样错误的结果。

有网友发出灵魂拷问:“未成年人保护法到底在保护谁?”

其实,我国早已经出台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也有相关解读和规定,如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若犯罪行为更为严重,则可依据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四十四条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案件法律专家也做了相关解读和建议。

中央财经大学刑法教研室副主任简爱在记者访谈时说:“对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此类猥亵行为,单纯的行政拘留确实不足以形成理想的惩治效果。”并表示,目前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政策仍然有必要进行细化。立法更要执法,应确保矫治措施的适用和执行严格依法进行。

那么,到底该如何来惩戒并帮扶这些罪错少年呢? 专家们建议,还是要成立专门学校和专门矫治学校。

把有暴力倾向和沉迷网络无法自拔的学生送往专门学校进行教育;针对那些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法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则需要送到专门的矫治学校,进行法治矫治。

其实,这样的学校各地已经在实施建设了。只是推进的进度不一,尚需各地政府加大力度。

反观未成年人犯罪,最主要的还是其家庭监护不当,甚至家庭教育缺失,学校教育的短板。找到这些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始诱因,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其犯罪行为。

专家建议,若发现家庭教育存在严重不当,可对其父母进行训诫,并在必要时责令其父母接受强制性的家庭教育指导;若发现学校在引导教育方面存在不足,可向学校提出相关提示,要求其开展和加强相关教育。

如何管好这些罪错少年?纠正他们的错误,帮扶他们重新走入社会,成为一个正常人,需要全社会的监督和努力,绝不是“一放了之”、“一罚了之”、“一拘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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