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消防救援总队
推出优化公众聚集场所
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理八项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包容审慎执法要求,立足本职岗位为人民服务、为群众解难,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消防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不断提升消防执法服务水平,新疆消防救援总队研究制定了《新疆优化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理八项措施》。
01
实行许可承诺制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作出公众聚集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02
优化审批政策
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可以不办理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但申请人主动申请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予受理。
03
精简申报材料
对于可以通过数据调取方式获取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救援机构受理时自行调取,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04
实行容缺受理
提交相关申请资料不全,缺少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等资料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先予登记接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由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予以补齐。
05
推行一网通办
告知承诺制和非告知承诺制两种申请方式,均可以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进行线上申请、查看办理进度、获取电子证照。
06
预约审批服务
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人可以在受理之日起预约消防安全检查日期,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预约日期组织现场检查。
07
压减办理时限
非承诺制方式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其现场检查时限压减一半,由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08
免于行政处罚
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平方米且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公众聚集场所,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不予罚款处罚,但申请人应当积极主动整改隐患,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