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定继承顺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遗产分配原则
均分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照顾原则: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协商原则: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
特殊原则: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优先: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有效遗嘱,遗产分配应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
遗嘱形式:
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多种形式。
各种遗嘱形式需满足相应的法定要件,如见证人要求、签名注明年月日等。
遗嘱的撤回和变更: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四、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产管理人的产生: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
五、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等行为时,丧失继承权。
继承权的恢复:
如果继承人有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但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在遗嘱中仍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综上所述,遗产分配法律规定了继承顺序、分配原则、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管理人制度以及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遗产分配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