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郎”到“贵”,酒企为何对“一字之争”如此较真?

新京报酒业观察 2024-12-10 11:40:20

从“郎”到“贵”再到“浏阳河酒”,岁末,酒类知识产权维权之争此起彼伏。

因“郎”字商标纠纷,夜郎古酒业与郎酒公司纠纷案一审被判更名并赔偿近2亿元;而因“贵”字纠纷,贵州贵酒起诉贵州省仁怀市鹏彦酒业二审日前落锤,鹏彦酒业“贵玉”商标被“撤三”(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此外,去年曾因“抢公章”闹剧备受关注的浏阳河酒,近期因“浏阳河”这一商标被申请“注销”再引纠纷,根据法院裁定书,注销“浏阳河”酒商标的行为被叫停。

中国酒业协会数据显示,在其调研的酒类企业中有近八成企业遭遇过商标侵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也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近期接二连三的商标纠纷背后,反映出白酒行业逐步向现代化企业转型,酒企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不断提升。

从上述商标纷争的主体看,涉事双方在知名度和市场规模均存在不小差距,而因“单”字引发的商标纠纷也出现不同声音和看法。为何企业对“一字之争”如何较真?在律师看来,对单字核心商标的维权有助于维护单字核心商标与企业的指向关系,防止品牌的淡化。同时,由于企业往往会在单字核心品牌之外,通过前后加字的方式作为产品系列的名称,或许也是为避免消费者混淆。

“郎”“贵”之争

近日,白酒界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接连不断。被判输了一审官司并赔近2亿元的夜郎古酒业发布声明,称已收到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合称“郎酒公司”)诉该公司、贵州夜郎古酒庄有限公司等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的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该公司等侵犯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使用“夜郎古”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该公司等变更企业名称,赔偿近2亿元。

郎酒与夜郎古酒之争在于“郎”。新京报记者获得的该民事判决书显示,“夜郎古酒”标识改变了“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属于对“夜郎古”注册商标的使用。在“郎”注册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形下,被告选用与注册商标“夜郎古”字体及大小相同的“酒”字,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主观并非对通用名称的善意、正常使用。判决书还提到,因被告多次申请注册“夜郎春秋”商标,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被告在明知使用该标识构成侵权的情形下,仍继续使用,属于恶意侵权行为;同时该标识亦未与原告注册商标形成市场区分,二者使用在相同产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夜郎古酒业对上述一审判决不认可,其在声明中认为,“夜郎古”商标合法有效,“夜郎古”名称含义源于夜郎文化,与郎酒公司起源于泸州市二郎镇的“郎”酒品牌内涵存在显著差异,且双方已共存20多年。商标与商品名称连用是行业惯例,其认为一审判决中关于商标规范使用的理解存在偏差,同时称企业名称和商标注册历程清晰,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夜郎古酒业称,将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与此同时,贵州省白酒企业商会、贵州省仁怀市酒业协会和遵义市酒业协会先后发出倡议,呼吁双方放下成见寻求和解之道。

贵州贵酒与上海贵酒的“贵”字纠纷还没有完全谢幕,这个“贵”字纠纷又蔓延到了“贵玉”。

11月19日,贵州省仁怀市鹏彦酒业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一则公开信,称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贵州贵酒诉“贵玉”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的二审判决。据悉,2021年11月,贵州贵酒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贵玉”商标,在撤销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二审判决,支持贵州贵酒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撤销其公司“贵玉”注册商标的诉求。鹏彦酒业称,这份“败诉”判决意味着,鹏彦公司将失去“贵玉”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称保留申请再审的权利。

除了单字之争,近期另外一起商标纠纷也引发关注。

2023年11月因“抢公章”事件一度引发关注的浏阳河酒,近日再因商标事件引发关注。先是10月29日账号主体为湖南浏阳河酒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浏阳河酒”发声明称,其公司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浏阳河酒的商标(注册号37712017号)、浏阳河logo(注册号:第44740286号),重新申请并注册登记为“浏阳河”第76528643号,“浏阳河酒”第76531093号。随后,认证主体长沙泓润酒类贸易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浏阳河酒业”接连发布公告以及告知书等,称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11月8日出具相关裁定书,裁定湖南浏阳河酒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注销第44740286号及第37712017号注册商标的行为。并在11月28日于其微信公众号上挂出新的裁定书显示,原告湖南浏阳河酒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泓润酒类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湖南浏阳河酒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已获准许。

12月5日,新京报记者查询中国商标网看到,第44740286号及第37712017号商标目前状态显示为注册商标。湖南浏阳河酒业发展有限公司重新申请的“浏阳河”第76528643号,“浏阳河酒”第76531093号,于2024年11月21日均被告知商标无效宣告。

为何酒企较真“一字之争”?

在酒业经济活动中,知识产权越来越得到重视,逐渐成为酒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中国酒业协会2023年发布《中国酒类产业知识产权报告》中一组调查数据显示,86.96%企业遭遇过知识产权侵权,尤以商标侵权最甚,占比高达78.26%。相较于普通白酒企业,头部名酒企业面临商标侵权更严重。

在业内人士看来,酒类商品属于典型的品牌型消费产品,即消费者购买某个酒类商品,不仅是因为产品本身质量,部分场合下更多是因为品牌蕴含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侵权者通过模仿名酒包装装潢或者商标,可以在没有进行品牌建设投入的情况下,通过搭上名酒商誉的便车,获得高额利益。

对于酒类企业来说,保护知识产权至关重要,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开始意识到技术、品牌、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的巨大作用。“郎”字、“贵”字等商标之争,都是酒类行业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的不断提升的表现。

中国酒业协会秘书长何勇曾表示,知识产权作为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支撑和核心竞争力,对于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强酒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用,不仅是对传统文化与现代创新的尊重,更是推动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中国酒业“十四五”发展指导意见》数据显示,预计2025年,白酒行业销售收入达到9500亿元,增长62.8%,年均递增10.2%。随着白酒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知名酒企不断拓展其品牌分支,打造白酒生态圈。这也意味着,未来白酒商标申请量将随着市场扩张而稳定增长。

许多知名企业比较注重商标保护,很早就有商标申请意识。由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知产力、高文律师事务所联合发布的《中国白酒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报告2024》中提到,不少白酒企业商标申请类别并不完全局限于第33类(酒类等),它们会在同类别申请其他商标或在其他类别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作为联合商标或防御商标,具有一定的商标布局和保护意识。比如,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申请总量为2751件,其中核准注册2071件,注册成功率75%。第33类核准注册615件,其中白酒商标注册量为330件,占注册商标总量的15.9%。

北京超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冯建坤律师认为,各个企业对于单字核心商标的维权考虑各有不同,基于一般的情况,可能考虑的因素有:第一,维护单字核心商标与企业的指向关系,防止品牌的淡化。单字商标因为只有一个字,自身显著性相较于其他词语商标更低,如果存在大量包括该单字的商标,无疑会弱化该单字与知名企业的指向关系。第二,避免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进而损害企业商誉。各个企业在单字核心品牌之外,往往会通过前后加字的方式作为产品系列的名称,例如郎酒的青花郎、红花郎,汾酒的青花汾等,结合知名白酒企业的高知名度以及丰富的产品系列,其他前后加字的类似商标,是有可能让消费者误以为是知名白酒企业的某一系列名称或者与知名白酒企业存在授权、合作等特定联系。当然,实际的混淆或误认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分析。

中小企业应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从上述“郎”字、“贵”字纠纷等判决结果看,目前上述部分企业的商标之争还未有绝对的结果,涉事企业“各执一词”,败诉一方或继续上诉。

有声音认为,这是企业的正当维权,防止潜在竞争对手通过模仿来损害品牌形象;也有声音对判决结果表示不理解,认为企业是过度维权。

其中,在贵州省仁怀市鹏彦酒业有限公司发布的署名公司董事长许鹏的公开信中,称贵州贵酒存在过度维权,认为“贵玉”品牌无论是知名度还是市场占有率,均与其相去甚远。此外还提到,贵州贵酒公司通过查找鹏彦公司作为小微企业在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的漏洞,阻止同行企业在市场上使用含有“贵”字的合法商标。

盛凡知识产权在其公众号发文提到,从法律角度看,贵州贵酒公司发现鹏彦酒业使用“贵玉”商标的信息较少,商标使用证据有瑕疵,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维护并最大化自身权益,这种做法似乎并无不妥。同时,这也折射出当前酒业知识产权维权的现状。商标是企业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品牌的核心资源,而品牌效应在白酒行业内尤为显著。当商标面临被撤销的风险时,商标的有效使用和证据的准备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商标注册权能否继续保留。但一些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对商标等疏于管理,因此形成漏洞,在遭遇诉讼时只能手足无措。对此,企业应当引起高度警觉,尽快梳理、规范经营、化解风险。

对于过度维权的争议,在冯建坤律师看来,商标根本的作用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对于可能导致混淆或误认的行为,知名酒企有权通过诉讼等手段维护自身的权利,至于是否维权过度,需要法院进行判断和平衡。

此外,在两“郎”商标纠纷中,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夜郎古酒业等被告在白酒产品上使用“夜郎古酒”“夜郎春秋”标识侵犯了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停止生产、宣传、销售“夜郎古酒·大金奖”和“夜郎春秋”白酒;判决被告使用“夜郎古”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30天内变更企业名称。而贵州贵酒与鹏彦酒业的“贵玉”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支持贵州贵酒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撤销其公司“贵玉”注册商标的诉求。

在一审或者二审判决后,如果败诉方表示继续上诉的情况下,对于判决作出的如商标不能继续使用,一旦终审仍判定败诉是否意味着赔偿的更多?

冯建坤认为,这里需要区分是二审还是再审程序,如果是已经作出二审判决,那么判决实际已经生效了,即便申请再审也不影响判决的履行,也就是说,如果二审判决后继续使用侵权标志,属于不履行判决的行为,胜诉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而如果是只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二审期间的使用行为,因为增加了侵权时间且此时已明知使用行为有风险,如果原告也主张考虑二审期间的使用行为,最终一审被告败诉,实践中有二审法院以此增加判决金额的情况。

新京报记者 秦胜南

编辑 唐峥

校对 穆祥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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