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微信拉手”陷阱,切勿成为犯罪帮手!

中国法院网 2025-01-08 17:00:48

“吸粉引流,动动手指即可日赚千元”

“微信拉人、工资日结”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微信拉手”的兼职广告,这些兼职往往以高薪报酬、工作轻松等为诱惑,吸引了很多在校学生、无职业者等群体从事。那么真的有如此高回报的兼职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如果你以为从事的只是简单的拉人进群,那就大错特错啦!当前,“微信拉手”已经呈现产业化趋势,一般分为个人信息获取、上家发布任务、吸引微信拉手等环节,具体来讲,就是上家通过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手机号码,随后通过社交网络发布任务,再由下家以“微信拉手”模式将手机号码对应的微信账号拉入“特定”微信群,群内发布的大多是诈骗信息。这种行为并不是正常的商业引流模式,而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一环,让我们来看看下面这则案例: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设立“看世界”微信群,并招募被告人刘某等人为下家,从事微信拉人进群的工作,以此方式获利。具体为:张某将上家打包发给其的手机号码及微信群二维码发给下家刘某等人,刘某等人通过微信搜索这些手机号码并添加为微信好友,然后将新添加的微信好友拉到上线给的微信群中,随即退群,同时将整理好的已拉入群信息(群名、手机号、微信号等)发给张某;张某汇总拉人信息并上交上家,上家以进微信群每人支付8元至15.5元不等的价格与张某结算,并通过网络虚拟货币(火币)的方式向张某支付,张某在虚拟货币平台提现后再和下家刘某等人结算。

2021年2月18日,刘某添加被害人邵某为微信好友后,将其拉入“美团-大润发優惠券k1-15”微信群,后邵某在该群中被诈骗钱款共计97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张某情节特别严重,刘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法官说法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以公民个人信息为对象的很多不当行为,均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三种行为模式:一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三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日常生活中我们所使用的手机号码、微信账号等,因其能够反映公民个人的行踪、财产等信息,均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如果通过非法途径获取,或者向他人提供、出售,都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信息社会,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法律对其的保护力度也越来越大。日常生活中,当遇到类似“微信拉手”的招聘信息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看清所谓高薪兼职的背后,隐藏着的是坠入犯罪的万丈深渊,切勿为了蝇头小利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手。同时,我们也要时刻提高反诈意识,不添加来路不明的“好友”,不加入人员不明的“微信群”,既不做犯罪分子的帮凶,也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免受侵害!

来源: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公众号

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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