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殴”认定容易,还是“正当防卫”认定有难度?“简繁”看区别

府右街二子 2024-03-17 09:49:18

人们在生活中,不排除会遇到被人挑衅的偶然性,甚至被攻击的可能性,特别是在遭到不法侵害——被人攻击时,人们纠结于是不是应该还击。打回去吧,容易被判定“互殴”;不打吧,面对恶意攻击,保不齐自己会受到严重伤害。

怎么办?

这不是少数人的困扰,网上被人们经常讨论的一个话题,就是这种情况,分明被人攻击,自己是迫不得已自卫,为什么在有些有关部门处理过程中,有的被认定“互殴”,有的被认定“正当防卫”?

大家都知道,“正当防卫”认定的条件相对严格,而“互殴”则相对简便。从“简繁”角度说,人们习惯于“简单”从事,而不愿意劳心费力去解锁一件“繁琐”的事。

举个例子。张三莫名其妙殴打李四,头被打破了,李四还手,一下子没掌握好力度,把张三鼻梁打断了。报警处理,从防卫角度说,李四有正当防卫的先决条件——遭到攻击;从伤情角度看,张三鼻梁断了,构成轻伤,而李四头破了,属于轻微伤。

如果追究李四的刑事责任,轻伤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也不为过。但是,李四是被张三攻击时采取的被动防卫,退而求其次,按“防卫过当”来处理,是不是也可以简单结案?

但这个“防卫过当”需要走流程,初阶段无权“裁决”,走“全流程”需要时间,投入的人力精力也不少,劳民伤财。所以,类似的“小打小闹”,最优的解决方案,就是按“违反治安”处理。多大点事。

但还有更简单的途径,那就是“互殴”。经办人从中调和,打斗双方自认倒霉,握手言和。一桩可能要上升到“侦查起诉判决”全流程的刑案,在首环节以“各打五十大板”告结,是不是更简单?

不是张三不想索赔,也不是李四不想争取“正当防卫”,而是都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个心态。再不会看眼色,难道听不出“裁判”言简意赅“提醒”的“互殴”语气?于是,各退一步,息事宁人。

有人生气说,以后被人打了,挺着不还手,省的被认定“互殴”。这话有点赌气,遭到他人不法侵害时,还是那句话,以自己的生命权优先,能解除攻击方的攻击能力,就不要给对方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如果自己的生命危在旦夕,那就别想那么多了,怎么能确保自己生命安全怎么来,不计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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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右街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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