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钱没钱,回家过年。春节对有些人来说叫节日,对有些人来说叫年关。对于杨护林来说,把春节叫节日还是叫年关,这是一个问题。作为一个农民,他却没有土地,更没有宅基地。他想种地却无地可种,他想回家却无家可回,典型的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在千家万户都喜气洋洋地欢度新春佳节的时候,他的心却四处漂泊,正如他每天漂泊在鄠邑的大街小巷里谋生一样。这些年,杨护林没有地方,也没有心情贴春联和福字。2月13日,他在临时租住的房子墙上准备挂上一副挂历。这是村子里一位扶贫医生发给他的。
杨护林今年56岁,是鄠邑区渭丰镇定舟村人。他的人生因一次入狱彻底改变了轨迹:1992年杨护林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入狱,在陕西省第一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定舟村强行收回他名下的承包土地。而当时,他的户籍并没有从村子迁出。
2009年,杨护林刑满释放回家后,妻子和他离了婚,房子也给了妻儿。他多次向村里申请承包土地,要求分配宅基地,但村里以土地没有到承包期为由拒绝给他分承包地和宅基地。杨护林先后向民政局、土地局咨询、申请,都没有结果。
一晃九年过去了,这九年里,杨护林在鄠邑城区以低廉的价格租了一个平房临时居住,每天在鄠邑城区卖棉花糖和爆米花为生。生意非常清淡,一是因为卖棉花糖的人越来越多,二是收入极不稳定,只有在周末生意才能好一些。
为了让清淡的生意好一些,杨护林咬牙花了500多元买了一套孙悟空的戏装,装扮成孙大圣促销。每天游转在大街小巷,既要象耍猴一样供小孩子们取乐,还要防范城管的驱逐没收。如果遇到连续多日天的雨雪天气,就只能勒紧裤带过日子。如今,他都成了鄠邑的名人,人人都知道鄠邑区有个活泼可爱的孙大圣卖棉花糖。可又有谁知道隐藏在孙大圣面具背后辛酸与痛楚……图为杨护林扮演孙悟空在给一位小孩表演,希望孩子的母亲能给孩子买一个棉花糖。
自2017年陕西打响扶贫攻坚战以后,杨护林将自己的情况多次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反映和申请,希望能尽快解决自己的土地和宅基地问题,但有关部门都没有结论。区民政局在了解到杨护林的情况后,想把他作为贫困户来解决问题,但他有劳动能力,不符合贫困户的条件。最后把杨护林作为建档立卡户,象征性地给一些生活补助。2017年上半年给他补助了1000元,最近又给他补助了800元。但这对于一个不打粮食要靠买粮食度日的农民来说,只能是杯水车薪。
杨护林说,我多方了解政策,多次咨询律师。国家法规没有赋予村委会剥夺我承包土地的权利。何况在我服刑期间,户籍也没有从村子里迁出。即使取了我的土地,在我回来以后,也应该依法帮我解决土地和宅基地问题,而不是拖拖拉拉,说困难能理解但是没有办法。
其实,杨护林面临的这个困境不是个别现象,全国各地到处都有。有些地方早已解决这类问题,可杨护林的问题为什么就不能解决呢?欢迎大家留言讨论,就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发表高见。
杨护林所说的法规依据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杨护林服刑时户籍没有迁出,村里就没有权利收回他的承包地。
二、2004年中央八部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央综治委[2004]4号):
(十二)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回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落实责任田(山、地)。因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司法所和民政办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可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
按此规定,村里应该及时组杨护林承包地问题,或者以社会救济来解决杨护林的生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服刑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虽然被依法剥夺了行为自由,但他们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只要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他们都仍旧享用该地的使用权,任何人不得剥夺。何况国家判决书上也只是剥夺过他政治权利三年。
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资格:
1、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2、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的;
4、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
第九条 普通成员资格因下列情形而丧失:
1、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
2、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全家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4、未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5、因城市扩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明晰产权转变为城市社区的;
6、因政府行为、国防建设导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
第十一条 特殊成员资格因下列情形丧失:
1、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
2、因政府行为、国防建设导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
3、自愿放弃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权利的;
4、历史形成长期未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务,未享受权利的。